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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中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6:18:0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特点,无法亲自对其财产进行占用、使用、收益与处分。不少公证人普遍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但这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特点,无法亲自对其财产进行占用、使用、收益与处分。不少公证人普遍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但这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必须是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方可处分其财产”为原则加以限制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公证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嘱公证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审查

  遗嘱是公民(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中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非公证遗嘱。因此,为了避免纠纷,保护遗嘱受益人的权利,遗嘱人多愿意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以便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法律的认可。

  中国公证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首先会对立遗嘱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由于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中国公证制度规定遗嘱公证行为是一种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质[5],这就要求申办遗嘱公证的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所以,未成年人由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瑕疵,无法成为遗嘱公证的适格主体,而法定代理人由于其代理权限的限制,也无法代未成年人订立遗嘱,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其次,中国公证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还会对遗嘱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尽管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也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包括胎儿)所应得到的继承份额。若遗嘱中未为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或者应当由遗嘱人赡养、抚养的人预留其应得到的继承份额,该遗嘱将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遗嘱。

  (二)继承、遗赠公证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审查

  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6]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继承法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人系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但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遗赠的行为是有效的,无需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在办理继承、遗赠类公证实务时,中国公证人会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请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申请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公证人在审查相关法律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会根据个案情况慎重对待涉及未成年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问题,并在办理相关公证事项时告知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并且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若发现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其代理行为将被认定无效。对于未成年人因年龄、智力状况能够理解的问题,公证人也会充分询问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予以考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证机构对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公证事项的审查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虽然立法并未对该原则做更多的阐释,但许多公证人普遍认为,所谓“为了子女利益方可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最低限度上应当被视为法定代理人无权无对价地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因此,对于法定代理人代为申办的赠与公证,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受理,但以未成年人作为受赠人的除外。[page]

  对于涉及法定代理人有偿转让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公证申请的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普遍要求公证承办人员除了需按照一般的办证规则对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财产凭证、文书内容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外,还需对法定代理人是否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一主观目的进行必要的核实。此时,公证人不能仅听取法定代理人的一面之词,而是需要通过核实标的物价值、标的物转让手段、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必要时还可以就该有偿转让行为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思表示[7]。公证人经审查如认为,法定代理人有偿转让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确系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诸如为了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等,公证机构可以受理此类公证。若经审查发现,法定代理人并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公证人有权拒绝受理该公证。

  除了上述转让未成年人财产的情形,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遇到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父母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或为未成年子女单独购房而以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地产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

  2.父母以共同登记在自己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地产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3.父母以共同登记在自己与未成年子女名下或单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地产为第三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

  对于上述几类公证,中国公证人一般会按照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如前文所言,中国公证人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是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方可处分其财产”作为原则加以限制的。因此,对于上述1、2种情况,只要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公证机构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办理相关公证。此时,公证人除了要求当事人提供办理该类公证所需的基础材料之外,还会要求法定代理人另行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登记在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其他房地产权利凭证、父母的还贷能力证明等,并请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将按约履行义务,且该抵押贷款行为不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对于上述情况3,由于存在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能性,公证机构通常不予受理。

  (四)法定代理人离婚后办理公证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审查

  《婚姻法》对不同形式的离婚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8]和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9]。依照中国法律,不管选择何种离婚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都需要解决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而言,离婚绝不仅仅只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很多涉及子女、财产的问题往往在离婚生效后浮现,如,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新发现了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等。此时,当事人只能就这些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要求公证机构就该类协议出具公证书

  中国公证人在办理此类协议公证时,会审查协议各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提供的协议书、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本着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审查。对协议中存在的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内容,公证人也会向协议各方指出,并建议各方予以修改。如双方协议分割共同登记在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时,公证人会首先考虑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便利,建议将房产留在未成年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名下,如确需将房产权利交给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中国公证人也会审查协议中是否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受损的补偿条款;反之,公证人会建议双方在协议书补充相关内容。

  另外,《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父母离婚后,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涉及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公证事项时,公证人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询问另一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要求另一法定代理人作出确认。例如,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法定代理人为了改善自己与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另购新房,准备出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的房产时,公证人会要求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其是否同意该转让行为,若其表示同意,则未成年人的所有法定代理人将共同签署转让该房屋的相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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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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