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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01:28:38 人浏览

导读:

作者:郭晓华公证书具有什么样的效力,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之前没有不定期论,《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公证的法律效力问题,我们只是在一些学术论文中做出各自不同的见解,但这些学术讨论决不能最终确认公证

作者:郭晓华

公证书具有什么样的效力,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之前没有不定期论,《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公证的法律效力问题,我们只是在一些学术论文中做出各自不同的见解,但这些学术讨论决不能最终确认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效力只能有待于法律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不仅确立了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也使公证效力以法定化。开创了我国公证事业的一个新纪元。

一、公证效力的概念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能,它是通过公证书的效力得以体现的。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公证收与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一样,都有是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们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由于正确的适用了法律。法律文书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法律规定的效力又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书得以贯彻和体现的,这是法律文书的共同特点。但是由于公证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性质不同,因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与审判机关法律文书的效力相比,它有自己的特点:
(一)公证书的本质作用是证明作用。公证书是公证机关经过对公证事项的审查,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任何公证事项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并制作了公证书,就确认了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产生了相应的证明作用。
(二)公证书具有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预防纠纷的作用。不管是对法律行为的公证还是对合同的公证,一旦由公证机关依法制作了公证书,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比如说合同一经公证,当事人就可以预见到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的责任心,促使当事人积极地认真地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效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二、法定公证效力的内容
(一)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法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是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page]这是对公证效力的全面规定。所谓证据效力,是指在法律上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即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是真实合法的事实。一切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经过公证证明,依法确认了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了它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这是公证的基本效力。这一基本的效力具有以下的特征:⑴法定性:既这种证据力具有法定性,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了公证法之处我国的民诉法也有相应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所以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法定的,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⑵优先性:公证证明一旦作为认定事实证据,就排除了其他证据的地位,也就是公证的证明力要强于其他证据。例如:我国的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⑶普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空间范围内,公证的证据效力不仅体现国内,也及于国外,在大家都知道公证书是唯一在国际上通用的证明;在诉讼领域可以使用,在行政、仲裁、民商事活动等广泛的非诉领域同样可以使用。地理在时间领域,我们说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不会因为时间的流失百改变,他的效力是永久存在的。⑷相对性:公证的证据力虽然高于其他证据,但他的效力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相反证据何苦以推翻公证证据的,那他的证据效力就不复存在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出,公证证据的作用与一般收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证据作用有着明显的不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包括一般书证在内的7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最终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对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应当确认其效力。
(二)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裁明债务人要竞标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完整表述。它的立法意义在于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明确,并且对违约的后果也做出了明确的承诺,这样债务人一旦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无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减经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节省司法资源;对当事人来说,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有利于债务的发行和纠纷的及时了断。这一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如下的特征: [page]
1、债权文书具有特定性,不是所有经公证的债权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般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债权文书是以给付为内容的,这种给付义务应当是单务性的,而不能是双方互付给付义务。
(2)给付的标的应当是金钱、物品、有价证券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且对发行债务的额度、期限、地点、方式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对此没有异议。
(4)债权文书中载明在债务人不发行义务或不适应发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也就是债权文书中必须有此条款,而不能在申请表或谈话笔录或其他材料中体现。如果债务人未做此表示或表示不明确,那么债务人未做此表示或表示不明确,那么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债权文书必须经过公证,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也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办理公证可以在债权文书履行之,也可以在履行之宫,但不能在履行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应当贪污给予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3、申请强制执行时,债仅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应履行,并向法院举证。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5、公证的执行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对债权文书提出疑义的是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裁定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或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的疑义,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法院都必须审查,这种审查法院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而非被动进行的,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则无论是否有疑义,法院均可裁定不予执行。[page]
(三)法定公证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事项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取决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从日前的公证实践来看通常上单纯的证明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效力。
自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已经为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之间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只要是主体、标的和意思表示即可,而法律行为的行为的生效与否是法律对已经形成的法律行为进行的一次评价,大多数的法律行为诺成即生效的,比方我们到商场买东西,付款、交付即已成立生效。而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不立即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我们期望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定公证的效力。比如:华侨投资者可以聘请国内亲友充任其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6)又如《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条件》中规定: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对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产权人依法出租、买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私有房屋,产权变更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由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执照,办理契税手续。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经过公证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的范围比较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将逐步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变而公证正是利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措施。因此,应当扩大经过公证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的范围,如企业承包,租另经营、抵押贷款、大型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赠与、私有房屋的转让,以及金额较大的经济合同等,立法部门可考虑将它们纳入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范围,以充分发挥公证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公证效力法定化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专章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并将其法定化,这对于我们公证制度今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公证法的出台奠定了公证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地位,并且明确了这种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那么这种地们和作用的基础就是公证的效力。这是公证效力法定化的意义之一。[page]
(一)公证效力法定化使公证书和其他的证明文书有了本质的区别。公证书和其他的证明文书有着很多的区别,比方说程序不同,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等,但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公证书有着法定的这三大效力,而其他证明文书则不具备这样的法定效力。也就是公证书一旦生效,即产生效力,无须任何部门的认可。
(二)公证效力的法定化增强了公证书的约束力。公证书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比如法律、法规等等,另一种是针对个人具有约束力的,比如判决书、结婚证等,公证书就是后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公证书和判决书一样,一经生效就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来源就是公证的效力。所以说,公证效力的法定化能够有力地增强公证书的约束力。
注释:① 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第36条。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
③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第37条。
④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第38条。

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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