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买卖需办公证
导读:
涉外房屋买卖需办公证
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内地买房置业,也有的外国人把早些年买的房子卖了。然而,大多数市民不知道的是,涉外房屋买卖需要办理公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市民李某和一位巴西籍人士来到市公证处,他们要求对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
据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是一位巴西籍人士与其中国籍爱人,买方则是李某。双方是通过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的,李某连房屋买卖的契税都已缴纳了,但去房管部门过户时却被告知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需经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为什么别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用公证,而他们的就必须公证呢?对此,公证员耐心地解答,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买卖双方又为谁出公证费争执了好久。
市公证处提醒广大市民,房屋买卖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看看对方是否为外国人(包括其配偶),算好经济账,以免除不必要的争执。同时,办理涉外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需提供卖方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结婚证,买方身份证、护照、户口簿,以及公证处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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