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物价也上涨了,所有携带大量的现金会变得非常不方便,票据就是个不错的选择。那么对于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因票据的毁灭而消失
3、票据具有双重性: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票据签章不能有任何更改或者损坏不然这样的票据就会变得无效,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虽然票据行为并不常出现在一般人的生活中,但是在生意场上还是比较普遍的,要承兑的话就要尽早去办。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需要承兑的票据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