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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6:04:4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物价也上涨了,所有携带大量的现金会变得非常不方便,票据就是个不错的选择。那么对于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物价也上涨了,所有携带大量的现金会变得非常不方便,票据就是个不错的选择。那么对于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因票据的毁灭而消失

  3、票据具有双重性: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和追索权

  三、票据权力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票据签章不能有任何更改或者损坏不然这样的票据就会变得无效,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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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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