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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集团是资产重组的重要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1 21:59:04 人浏览

导读:

大企业集团是资产重组的重要主体国有经济应该说是极为单纯的一元化财产关系(即全民所有),因而国有经济应该在一元化所有者的支配下,能够自如地在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增值保值为目的进行有效流动。但是由于国有经济在传统体制下形成了严重的“

  大企业集团是资产重组的重要主体

  国有经济应该说是极为单纯的一元化财产关系(即全民所有),因而国有经济应该在一元化所有者的支配下,能够自如地在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增值保值为目的进行有效流动。但是由于国有经济在传统体制下形成了严重的“部门所有制”、“地区所有制”、“管理机构所有制”,结果使得应该具有流动性的国有资产被凝固了,“死化”了。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讲,私有财产是应该凝固的,如张三的资产李四就不能使用,李四的资产张三也不能使用,但私有制财产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却被“活化”了,具有了很大的流动性。可见,国有资产重组中一个非常大的障碍力量,就是条块分割、产行业分割、地区分割所形成的行政性利益阻碍。消除这种行政性利益障碍的最根本方法,是全面深化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但这需要时间,而我们现在的资产重组又是迫在眉睫,不可能等待体制改好后再行重组。因此,应该在加快体制改革的同时,推出一些在短期内起作用的措施。我们认为,通过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而且这种措施又是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方向相吻合的。具体来讲,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可发挥的作用是:

  第一,大企业集团对于消除条块分割的障碍极为有力,可以使资产重组得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进行。因为,当众多的企业不是隶属于大企业集团,而是被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时,因为行政性利益而无法尽快重组,但当众多的企业成为集团内部的子公司后,集团就对所隶属的众多企业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因而大企业集团可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资产重组。

  第二,大企业集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对所属企业进行优势互补,扶强并弱,使国有经济在较大范围内发挥整体优势。当各具有不同要素优势(如有的有良好的设备而无市场或管理,有的有市场或管理而缺乏设备,等等)的众多企业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时,企业优势的重新组合会因受行政性部门的利益约束而无法快速实现,甚至不能实现,但当这些各具不同要素优势的众多企业属于大集团的子公司时,大集团便可对其进行优势互补,使它们按优势原则重新组合,从而使国有经济在较大范围内发挥整体优势。尤其是大集团可以以其强有力的地位而进行扶强并弱性的重组,把弱企业的有效资产划归强企业,但是当这些企业不是属于大集团,而是属于不同行政部门时,这样的重组就很难实现。

  第三,大企业集团往往是以某个强有力的企业为中心而形成的一个较大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联结,因而大集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推行作为中心企业的良好机制与管理方式,即通过良好机制与管理方式的输出而对较大范围内的国有经济进行机制与管理的重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有经济整体优势。但这对非集团化的众多企业来说,恐怕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当它们隶属于不同行政部门时,各行政部门都有以自己行政性利益为基础的机制与管理方式的“价值取向”,结果是认识的差异而往往会导致优秀的机制与管理方式的无法推行。

  第四,大企业集团不仅可以消除各种行政性分割,使国有资产在较大范围内进行重组,而且还可以通过以产权为基础的子母公司制度,削弱各企业经营者在资产重组中的逆向作用,使资产重组能够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当单个企业被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时,经营者的意志也往往具有很大作用,尤其是当资产重组与其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经营者就会与资产重组逆向作用,但当众多的企业从属于大企业集团时,由于对经营者的管理方式的企业化,或者说是一种以产权为基础的管理而不是以行政为基础的管理,因而经营者在资产重组上的逆向作用就会被削弱,从而有利于资产重组。

  第五,大企业集团是资本运作的前提条件与基础,非集团化的单个企业往往无力进行资本运作,因而谈不到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资产重组。尤其是大企业集团可以冲破行政性分割而在较大范围内运作的资产,其中既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以其强大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运作的非国有资产;既包括运作优质资产,也包括非优质资产(例如与弱企业联合),因而其结果会使原有的资产发挥新的巨大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资产的优劣性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优劣性往往取决于其被运作的范围及同其他资产的组合状况。例如,一个独立运作的资产可能会因其运作范围的狭小具有孤立性,从而可能是劣质资产,但是它一旦进入更大范围内运作,同其他资产重新组合,那么它就有可能成为优质资产。因此,大企业集团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运作各类不同的资产时,可以产生出根本不同于原有资产效益的新效益。

  第六,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会以优势扩张这样的企业目标为目标,不可能将其他非优势扩张性的目标带入资产重组,例如将社会目标带入资产重组,因而其重组是高效化的。尤其是大企业集团因其资产及其他方面的优势,可以解决资产重组中债务与富余人员这两个阻碍资产重组的重要问题,也就是说可以把债务重组、人员重组与资产重组有效地结合起来,消除来自债务与富余人员方面的障碍,从而可以加速资产重组。

  当然,大企业集团可以冲破资产重组中的条块分割等障碍使国有经济在一个较大范围内重组,但也会产生另外一种阻碍而阻滞国有资产的流动:大企业集团之间进行分割,使国有经济不可能在最大范围内重组和发挥重组优势。因此,我们强调大企业集团在重组中的作用,也要同时为大企业集团之间的资产重组创造条件,使大企业集团真正企业化,以企业效益为目标而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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