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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产重组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1 21:40:16 人浏览

导读:

教育资产重组的条件首先,必须建立合理的教育产权制度,构造产权主体。现代产权理论是研究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的理论。产权是指某种行为权利,界定产权是指界定这种行为权利的边界以及转让的规则。狭义的教育产权是指围绕教育资本而形成的学校产权,

  教育资产重组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教育资产重组的条件。

  首先,必须建立合理的教育产权制度,构造产权主体。现代产权理论是研究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的理论。产权是指某种行为权利,界定产权是指界定这种行为权利的边界以及转让的规则。狭义的教育产权是指围绕教育资本而形成的学校产权,即对特定学校的财产权利。指参与学校投资、经营、管理的各个活动主体围绕学校的教育财产形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关系和结构。在传统教育体制下,国家既是教育资产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任何权利都是国家的权利,不存在再去界定教育产权的问题。但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学校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主体地位日渐独立。这就需要界定学校营运教育资产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边界,需要确定各种权利转让的规则。

  建立合理的教育产权制度,就是要确立学校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这并不意味着改变教育资产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教育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不是资产实体的分离,而是资产权能的分离,它完全可以在不改变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因此,界定和明晰教育产权关系,不会动摇教育财产的所有制基础,更不会导致国有教育财产私有化。界定和确立政府、学校以及校长和教职工等在学校营运中的责权利关系,才能有效地实行教育产权流动化,推动教育资产流动重组。

  其次,必须迅速转变政府职能。在实现国有教育资产重组目标的政策环境中,其首要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一是要分开政府的行政职能和教育资产管理职能。这两种职能的范围和性质都不同,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调节的范围,后者属于民事法规来调节,在资产关系上,学校和政府的管理机构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而在行政关系上则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如果政府的这两种职能不分开,学校与政府就不可能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是政府和学校管理教育资产的职责要分开。学校的职责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独立地支配和使用教育资产,遵循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保证国有教育资产的使用效率。政府的职责是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强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学校的指导、督查和评估,建立和完善教育市场,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不再代替或干涉学校对教育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目前,地方政府在教育体制改革中的心态是复杂的,有的地方基于发展教育事业对教育体制作了有益的改革和创新,有的地方则是急于甩包袱,采用行政手段对学校实行关、停、并、转,甚至一卖了之,有的地方把出售教育资产的收入移作他用,导致国有教育资产的流失。因而在教育体制改革中,如何转变和确定政府的职能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

  再次,改革国有学校的组织形式。国有学校的公有制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制的财产组织形式;二是公有制教育组织运行的价值形态。但就国有学校质的规定性来说,国有学校公有制特征所反映的本质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组织结构在学校内部有多种结合形式,不同的结合形式就形成不同的学校组织形式。如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学校就是一种新型的学校组织形式。改革国有学校的组织形式,关键是改革财产组织形式,也就是建立合理的教育产权制度。同时,要建立新型的学校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现有的学校领导体制具有强烈的封建“官本位”色彩,这种类似于文官体系的行政级别带来了教育管理上诸多问题。因此,应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改革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制度等,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来管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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