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完善
导读:
早在20多年来前,私募股权已经在西方国家市场中成为新兴行业。中国的私募融资发展较晚。1993-1995年处在萌芽阶段,融资公司与大客户形成了不间断的关系;1998年众多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的操盘手。1999-2002年,这个时期是盲目发展期;2007年出台新的调整手段。目前,投资基金占上市公司的规模的30%到35%,整体规模超过了公募基金1倍,足以可见私募基金在融资方面所起的作用。
私募股权融资在市场发展中有这样三方面好处。第一,对公司进行资本结构重组,可以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的好处,还可以为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和其他市场需要的专业技能。第二,对于难以估计的股权市场而言,股权资本市场是资金的来源。第三,在引进资金的过程中,可以实现信息保密。
发展私募股本投资应该尽快地完善法律制度。不仅要合法化,而且要加强规范,同时做到合理化。按照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王学政同时指出,合伙企业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具有规范作用。在普通合伙人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当中,这些规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着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进行财务侵占、违反规定的交易。普通合伙人如果违反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普通的合伙人是企业资金的管理者,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是负责实际运营的。而普通合伙人能否起到私募股权运营的作用,这点十分重要。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的规范作用,也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到了合理性、合法性。
关于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发展投资来讲,合伙企业法可能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首先,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法律内容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该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企业设立。这样,合伙企业法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这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不小的影响。其次,假设由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基金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所体现的灵活面。但由于基金经理,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这样对于基金经理个人则构成了很大压力,这也可能存在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情况。第三,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内容规定外,投资企业将不得承担投资债务的投资人。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私募基金还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些都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现行法律,特别是合伙企业法所存在的,还未提供合法性、加强规范性、增强合理性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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