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导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有何特殊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 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 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 劳动工资计划 停业,以及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 辞退 报酬 福利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也就是说: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数。
3、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取了“委派与撤换”的方式。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可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予以约定:一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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