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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金融产权进场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3 01:19:13 人浏览

导读:

可能以地方城商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为主□本报记者赵彤刚王光平正在征求意见中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金融产权转让将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这将使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尤其是地方城商行等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

可能以地方城商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为主

  □本报记者 赵彤刚 王光平

  正在征求意见中的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金融产权转让将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这将使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尤其是地方城商行等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更加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非上市金融企业成主要规范对象

  “随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完成,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金融产权将可能以地方城商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为主。”河北产权交易中心总裁助理郝三平认为。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金融类企业是指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企业,以及以投资金融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控股(集团)公司;同时《暂行办法》还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区分为非上市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股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应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

  而在此前,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相关规定一直未能明晰,因而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大都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由于没有公开的市场,产权转让行为很不规范,其中的弊端也就很多。“产权交易不透明,有可能产生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吴念鲁认为。

  《暂行办法》规定,在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转让方、标的企业和受让方不履行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可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金融类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有利于产权转让运作规范,能够使得金融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将有利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浙江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姚上毅认为,产权交易机构拥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良好信誉和丰富客户资源,可以大大减少金融资产转让的处置成本。“金融产权交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而不用新建一个交易平台,可以节省交易成本”。

  但他同时认为,原来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为主,国有银行其他金融资产则一般不包含在内。今后国有金融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后,对应的相关配套措施都要随之健全,“产权交易机构要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姚上毅还认为,产权交易机构要搞好事务性服务和直接服务。他指出,所谓事务性服务是指审查资格、披露信息、监管交割、出具凭证等;直接服务则指帮助卖方寻找买家,以便使交易能够更快地完成。同时通过找到多个买家形成充分竞争,发现市场价格。此外,产权交易机构自身要加强学习,确保《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得到贯彻执行。

  “现在主要以非金融类国有产权为主,金融企业有自身新特点,要求产权交易机构提高自身水平;而且面对的客户群体与以前也有区别,要更好的发现这些客户群体,提高产权交易机构影响力。”姚上毅说。郝三平也认为,产权交易机构在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对于内部员工持股的城商行也要做好股权托管工作。

  同非金融类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方式一样,金融类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市场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数量,确定采用协议、竞价、招投标、拍卖等具体交易方式。“有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通常用拍卖、招投标或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一家时则一般是协议转让。”郝三平表示。而金融类企业产权价格评估,则由转让方自行委托评估单位确定。(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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