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几种方式?
导读:
尽管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参加事务执行的。不同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事务执行方式也各种各样。有鉴于此,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委托部分合伙人代为执行。
共同执行,即是全体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的执行方式。这是直接体现合伙人平等执行事务权利的普通执行方式。共同执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对经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后,委托某个或几个合伙人具体执行;第二,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执行。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各合伙人都可以对内负责管理事务,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当然这只是一般的规则,它要以合伙协议没有相反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伙协议限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把内部管理的某些权限或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力赋予某个或几个合伙人,或者是明确了每个合伙人各自的权限范围,那么,这种权利即要受到限制。共同执行方式一般适合于合伙人较少,经营业务比较单一的合伙企业。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即根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中的某一或几个代为执行合伙事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多人合在一起从事某项事业,难免会发生意见分歧。合伙经营也不例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之间不可能对每一项经营活动或一项活动的每一个细节都有完全一致的想法。而且负责企业经营活动也不是每个合伙人都能胜任的工作,加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合伙人不愿或不便于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情况比较普遍,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也不允许太多的人直接执行企业事务,尤其是规模较大、人数较多、专业分工比较精细的合伙企业更是如此。故而大部分企业往往委托部分合伙人,或者说选举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企业负责人,代为执行企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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