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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04:16:05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综上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组成?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综上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上限没有限定性规定。另外,该条规定的董事名额的分配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的内容,可以解释为在合营各方完全可以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规定董事的名额分配不参照出资比例来分配,而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出资多的一方可少委派董事,而出资少的一方多委派董事。也不存在中方指定董事人数限定在几名以内、外方指定董事限定在几名以内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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