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导读: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元、800000元。2003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将上述股权转让,分别取得价款550000元、600000元。请问:上述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理解,假定你公司投资的两家企业分别为A企业和B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也包括投资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及股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000)。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息收入及转让股权投资的损益应转入本年利润。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你公司可以在2003年度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80000元(投资转让所得50000 股权收益30000),另外的损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上述业务,会计上当年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0000元(50000-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响利润共计-1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股息收入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8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80000元,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因此,你公司在申报2003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
如果你公司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并预计在以后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该时间性差异,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39600(12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9600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