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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20:49: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区别?分公司是什么样的机构?子公司又是什么组织?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主要在设立方式、工商登记方式、名称、诉讼中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分公司...

  核心内容: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区别?分公司是什么样的机构?子公司又是什么组织?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主要在设立方式、工商登记方式、名称、诉讼中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们业务活动中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page]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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