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监督管理 >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5 08:42:23 人浏览

导读:

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第59条中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简况;(2)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3)公司所在行业
  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第59条中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简况;
  (2)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3)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4)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5)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10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6)公司股东数量;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8)公司及其关联人一鉴表和简况;
  (9)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10)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配;
  (11)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14)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