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动国有企业重组的市场化
导读:
如何推动国有企业重组的市场化
从法理上来说,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政府在国有企业重组中享有完全的出资人权利,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主导国有企业的重组,这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重组的实践中,政府往往超越这一角色,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行政权力对国有企业重组进行过度的行政干预,完全控制国有企业的重组,这实质上是我国“政企不分”的顽疾在国有企业重组领域的体现。
因此,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上,必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是企业的出资者,不是企业的领导者,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政府只能享有出资人权利。而政府这一角色定位的关键就在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能的分离,这就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行政体制的改革,使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依法进行。一方面,从组织体制上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角色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进一步分开,另一方面要加强立法,使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管理国有企业,不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这样就可以发挥市场机制在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而市场机制的作用体现在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信号的引导,实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最终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①这并不是说政府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就没有活动的空间。在市场主导的前提下,政府仍然可以通过两种角色参与到国有企业重组中去,一种是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参与到国有企业的重组中去,并由出资人代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决定、实施、协调和监督国有企业重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其他的所有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使的都是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另一种是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介入到国有企业重组中去。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在“政府——市场”二元结构下,这充分的证明了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只是初步的建立起来,我国的企业重组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因此,更加需要发挥政府在国有企业重组中的创造性作用,需要政府对国有企业重组的干预,但是,政府的干预行为必须要加以规范,不能使用行政权力介入到国有企业重组的具体操作中,进行强制性的“拉郎配”,而应作为资产重组市场机制的培育者,在资产重组中的功能定位于引导、支持、规范、监督、调节和服务等方面,为国有企业的重组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
不过,应当要意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正在确立过程中,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在目前的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还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政府出面牵线搭桥,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企业重组有效介入,通过非市场化的划转方式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组有序进行,对发挥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优化资源的配置也是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划转方式的使用必须要予以严格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够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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