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
导读: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运营的核心内容,并且也是股东对公司应有的义务。相关法律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有相应的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或权利、股东违法出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货币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实物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等,但要求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按照无权处分认定,但如果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认定公司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应予支持。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一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股权具有合法性、无权利瑕疵、履行转让法定手续、完成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如未进行价值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主要是难评估,难转让,因而无法作为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没有按照章程缴纳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因此,公司股东因出资违法行为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登记机关无管辖职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关“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时间”的法律内容,作为公司股东应遵守出资方式及时间的相关规定,保证公司的顺利运营,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事项可以由股东进行章程的订立或修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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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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