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滥用“反制”条款遭严管
导读:
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垒砌制度和规定的高墙,虽可一时阻挡“野蛮人”的入侵,但其中一些不合规、不合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权利进行了过度限制,违背了《证券法》的基本理念。而一些上市公司“任性”修改章程所带来的潜在“恶果”,目前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据上证报今日报道,欲对公司章程进行大面积修改,以防止外来资本恶意收购的伊利股份,今日收到了上交所的问询函。细看上交所在问询函中提出的十大要求,其中大部分问题都聚焦在“伊利股份拟修改的相关章程内容是否合理、合规”上。
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指出,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的守护者,更应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审慎对待限制股东权利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因此,上交所要求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说明相关条款的修订是否侵犯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律师对涉及的相关问题逐项发表意见。
陷入控股权之争的*ST新梅此前也有意限制股东的提案权,而处于类似境遇的廊坊发展、天目药业等公司则对董事、监事的改选,及董事会换届等列出了种种限制。不过,也有部分公司此后根据监管要求取消或减少了相关限制条件。同时,廊坊发展、*ST新梅等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还遭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否决。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反收购条款的存在是否合理,取决于公司自治和股东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对反收购作出规定本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公司自治并不是无边界的,即章程内容本身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规定反收购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就是不得侵犯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证券法》的基本理念,不得为收购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应是上市公司反收购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原标题:上市公司防野蛮人滥用“反制”条款遭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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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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