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真伪引发诉讼
导读:
签订合同是每个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为,而为了确定合同的真实有效,签订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加盖公司的印章。7月11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企业间因合同公章的真伪引发诉讼的案件在逐年上升,其中有两起都是因为公司公章真假而引发争议的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记者了解到,2013年10月初,亿达公司通过他人介绍,向乌市某公司所负责的片区工程工地供应混凝土,共计53万余元。2013年12月4日,亿达公司与乌市某公司经《对帐单》确认上述未付货款为53万余元元。后亿达公司索款时,乌市某公司以《对帐单》中的印章不是该单位印章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后亿达公司向乌市头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该《对帐单》中的印章,虽经鉴定不是乌市某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但通过核实,该公司在其他业务中曾使用过该公章,最终判决支持了亿达公司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乌市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我院作出的判决。
“此案中的公章虽经鉴定不是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但经亿达公司申请,法院逐一调取了建设厅、高铁监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乌市该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往来材料,其中有一份材料中的印章和本案中的印章一致,这就证明,涉案公章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公章”。乌市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韩珊说,法院以乌市某公司曾客观上使用过该印章为由,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乌市某公司给付贷款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样是因为公司公章的真假而导致双方对峙法庭,但最终原告的诉求却被驳回。2014年5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A公司陆续向B公司工地供应混凝土,并分6次向B公司出具结算单,总计金额130万元。
工程结束后,A公司向B公司索要所欠货款,却发现与其交易的公司“人间蒸发”。A公司无奈之下向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欠货款130万元。而B公司却认为,该公司在山西,和A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所述的建设工地也并不是该公司承建。同时,B公司要求对A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及结算单上的印章做真伪鉴定。
经鉴定,A公司提供的送检材料与B公司的印章确实不符。为查明案情,经A公司申请,法院对昌吉州建设局招标办、造价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阅并调取了B公司在昌吉州建设部门进疆备案材料及施工备案材料,对法院调取的上述材料,B公司再次申请做真伪鉴定,经鉴定,还是与B公司的印章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A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结算单及法院调取的证据,经鉴定均和B公司使用的公章不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虽然败诉,但宣判后,表示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该案就是典型的使用假公章进行交易的案件,因此,对交易对象一定要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注重辨别签订合同公章的真伪是正确履行合同的关健”。韩珊说,在发生业务前,企业应当核实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情况、企业的资信情况,对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出合理的判断等,从根本上杜绝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再次发生,以防范企业交易风险。
(原标题:公司公章真伪引发诉讼争议 两起案件结果一输一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签订合同是每个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为,而为了确定合同的真实有效,签订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加盖公司的印章。7月11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
核心提示:某商贸城进过几次易主,引发具有争议的民事诉讼。该公司对外负债两千多万元,有另一家公司偿还,超出数额,用周某的家庭财产担保偿还,而债权人成了受益人。检察
股东之间内讧,身为法定代表人的大股东不甘心大权旁落,重新刻了一枚公司新公章启用。三股东认为大股东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利益,将他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泰州中院终审判决,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