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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违法决议难以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11:26:11 人浏览

导读:

原告肖AA诉称:1997年2月27日,肖AA、肖BB及李某因改制成为溧水县某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的股东,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5%、50%、25%。2000年4月7日,肖BB向溧水县工商局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申请注销了该公司。同日,肖BB又在漂水县工商局申

  原告肖AA诉称:1997年2月27日,肖AA、肖BB及李某因改制成为溧水县某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的股东,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5%、50%、25%。2000年4月7日,肖BB向溧水县工商局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申请注销了该公司。同日,肖BB又在漂水县工商局申请设立了名称相同的劳动服务公司,公司的股东却变为肖BB、肖AA、肖某三人,其中原告的股权比例被非法缩减为24 12%。2003年4月12日,肖BB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其妻子张某、儿子肖某共同签署了一份“股东会决议”。该份决议的内容为:(l)公司原名称溧水县某某劳工服务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溧水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一致同意肖AA股份全额退出,吸收张某为公司新股东;(3)公司注册资本}}1原来的53 9万元增加到802万元,其中肖BB、肖某、张某的出资额分别为630万元、72万元、100万元; (4)各股东的出资额必须在2003年5月15日之前投资到位;(5)其他事项不变,均按公司章程办理;2003年5月l6日公司按决议的内容在漂水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12月,原告在原劳动服务公司股东李某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后才得知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姓名等事项已发生变动。2005年1月,原告及李某即委托律师就工商部门的违法登记向工商部门进行交涉,并随后进行了行政诉讼。虽然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被告重新又在工商部门确认了原告的股东资格,但原告的股权比例却因此而受到极大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股东会议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决议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利。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3年4月12日被告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被告送变电公司辩称:(l)原告在2006年6月请求确认送变电公司于2003年4月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2)《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但2003年4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一是变更公司名称,二是同意原告退股,三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这三项内容没有项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敞原告只能行使撤销权,而无权请求确认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溧水县某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3条规定,公司股东为肖BB、肖AA、肖某;第4条规定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白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1l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其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m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该条第4款规定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第5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2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告全体股东等。

  溧水县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为:肖AA是劳动服务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而2003年4月12日劳动服务公司召开股东会,并未通知肖AA参加,相反非股东的张某却出席了股东会并参加决议,故该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但因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肖BB、肖某合计持有公司2/3以上股份,2003年4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中有关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这两项内容的做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肖AA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全部无效的诉蹬请求,于法无据。因肖AA未参加2003年4月l2日的股东会,该股东会决议中第(2)项“一致同意肖AA股份全额退出,吸收张某为公司新股东”的内容事后也未得到肖AA认可,该部分决议的做出侵犯了肖AA的股东权;且张某以决议的形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不符合《公司法》中有关股东资格取得的相关规定,故该项决议的做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溧水县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判决:第一,确认2003年4月12日被告溧水县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第(2)项内容无效。第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个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争议焦点是2003年4月12日劳动服务公司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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