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形式
导读:
本文介绍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和非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形式,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一)公司企业登记公告的形式
公司登记公告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公告,是公司依法发布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公告形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现行的做法一般在报纸或有关刊物进行公告。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形式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式,16开本,每页最多刊印六户企业,页数、册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自定。每册应有目录页,其排列顺序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次序为准,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所列行业的顺序编印。公告的封面标题应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也可采用登记年鉴的形式,即在登记公告中加入企业介绍、图片资料、广告等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印。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也可在报纸或有关刊物上刊登。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法人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和注销登记公告。发布登记公告的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
第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式,刊名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规格式样和组织发布时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编入介绍企业的文字、图片资料等内容,即采用登记年鉴形式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和印刷标准印制。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但公告内容必须说明公告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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