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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2:09:00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当前,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更有一些经营不善或者负债沉重的企业,难以继续经营,为逃避责任,不主动对企业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而是故意不参加工商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许多企业在

  导读:当前,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更有一些经营不善或者负债沉重的企业,难以继续经营,为逃避责任,不主动对企业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而是故意不参加工商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许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不依法进行清算,使得企业资产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债权债务得不到及时清理,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企业自身的权益、包括出资人的利益也无法保障,同时也成为社会经济不稳定的因素,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

  这一现状,固然与某些企业逃避责任等因素有关,但更多地是由于我国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关社会关系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且又非常散乱,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权威性不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为此,笔者就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问题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明确将吊销执照(当然也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纳入行政处罚范畴。这一点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已经没有什么争议。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如果开展了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造成了损失,行为相对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如果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资格问题

  在我国,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了这四个实体要件外,企业法人的成立还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由开办者、投资者或者主管部门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经营活动。同样,企业法人的终止,也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经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page]

  那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主体资格是否还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规定甚至还相互冲突。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只有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在注销前,还必须以原法人的名义,对外享有债权和担负债务。所以,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应存在。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不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后,其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1]。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却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2]。现实生活中,也正是由于这两种不同规定的存在,并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是企业的主管登记机关,负责企业的监督管理,这就使得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所适从,大量企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无人管理,无人清算。

  对此,《公司法》已有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对于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也应当照此办理。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明确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的主体资格问题,其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在清算期间,企业法人仍旧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而且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清算组或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这实际上是说,清算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清算组织并不具备法人条件,更没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清算组不能成为诉讼主体。[page]

  2、企业法人为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规定:“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也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公司股东为诉讼主体。也有人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允许股东起诉,否则,一方面在被吊销公司为债权人的场合,由于公司被吊销无法起诉,此时不允许股东代表公司诉讼,将使其债权永远无法实现,而此类债权同股东又有着密切联系,最终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被吊销公司为债务人场合,若不允许债权人起诉股东,这将使债权人告状无门,其债权永远无法实现,更重要的,这会鼓励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故意采取不法手段,迫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从而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3]

  各种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规定,使得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进行正确的操作。一些法院将清算组列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却判决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当体现企业法人“自由、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原则。我国的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这体现了国家对“公司”这一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和认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其他企业,理应同样对待,而且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诉讼主体地位予以确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才符合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清算组只是清算中企业的代表机构,代表清算中的企业进行各种活动,包括起诉及应诉。

  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统一规定,企业的债权人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清偿企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之以企业为被告;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遵从“企业自治”的原则,不予受理,告之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法院裁定指定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清算义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组成员的,由法院指定有关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人员组成清算组,并责令清算组在一定时限内对企业进行清算。如果企业的债权人在要求企业清偿债务的同时,还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义务的,应按上述办法办理,对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page]

  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

  (一)清算主体

  1、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算。这里的“主管部门”只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织如何组成,则没有提及,缺少操作性。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这里的主管机关,仍旧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

  2、笔者认为,清算主体应当是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也即清算义务人。

  我们知道,企业法人的设立是由开办者、投资者或者主管部门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对符合法人条件的,准予设立登记。依照法律的原则精神,开办者、投资者或者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终止也应当负有法定的义务。因此,开办者、投资者或主管部门是企业清算的义务人,即清算主体。

  《公司法》在这方面则迈出了前进的一步。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形式企业的清算主体,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26日经济庭庭务会的研究意见,确定如下清算主体: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的出资人,我国通常称之为开办者。集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开办者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出资人。联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设立的企业,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各发起人是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唯一清算主体。[page]

  (二)清算组(织)

  1、成立时间

  关于清算组的成立时间,《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对于其他企业,则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此,对于清算主体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怠于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明确。笔者认为,其他企业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应当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备案登记

  实务操作中,清算组由企业或清算主体自行组织成立,外界对此很难知悉。笔者认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登记清算组成员名单、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清算组经备案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刻制“清算组”印章,行使清算职权,开展清算工作。这样一来可以监督清算组的活动,二来可以克服清算组的随意性,所谓“责任落实到人”。

  (三)清算期限

  关于清算期限,我国法律没有作一般性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清算本身就是一个较长的过程,特别是有些债权的回收往往要经过诉讼、执行等法律程序,所需时间就更加长久,不宜进行具体的规定。但同时,我们看到,如果不对清算期限加以限定,就可能导致清算没完没了,甚至是不了了之,不但对投资人毫无益处,而且也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清算期限作出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仅对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即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在六个月内无法完成的,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延长。在国外,《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11条规定,自任命之日6个月内,清算人召集股东大会,向大会报告关于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清算程序的进展以及结束清算需要的期限。根据清算人的请求,法院可裁决决定,将清算人制作清算报告的期限延长到12个月。第409条规定,清算人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见,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的期限是较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第十条规定,清算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清算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我国有学者建议增加规定,“公司清算工作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九个月内完成的,经清算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4][page]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欠妥当,其确定的清算期限过短,实践中很难完成,且没有考虑执行的期限,对清收企业债权的保护力度也不够。笔者建议,可以考虑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一、二审审限及执行期限的规定,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时间耗费,将清算期限确定为2年。在2年内仍未完成清算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清算情况,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或发起人确认,终止清算程序。未清的债权,因不能得到执行,应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清算方案实施完毕后,由清算组写出清算报告,报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笔者认为,这样一个期限,在实务操作中切实可行,既能保证企业较好地清收债权,完善地处理清算事务,又不至于拖得太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更杜绝了企业清算有始无终的状态。

  笔者将清算期限确定为2年,还有一个层次上的原因,即与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相衔接。如果一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2年内,没有债权人向企业主张权利,企业也没有进行清算,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企业可能是企业投资者之间对企业财产不存在争执,也可能是企业没有任何债权债务或者企业及其债权人放弃对债权的追讨。这些企业实质上可能毫无清算之必要或价值,继续“挂”在登记主管机关的名册上,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因此,对于这样的企业,可以考虑在被吊销营业执照2年后,如没有人向企业主张权利,也没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则由登记主管机关注销企业登记,并予以公告。注销登记后,企业消亡,其民事权利义务也一并消亡。当然,如果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个做法,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的退出机制,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五)与特别清算、破产清算的衔接

  1、与特别清算的衔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属于普通清算的一种。在企业逾期不清算的情况下,公司制法人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对公司的强制清算。但对于其他企业,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造成大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处于不清算、无人管的无序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建议其他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参照公司法的该项规定执行。[page]

  2、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也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五、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清算主体(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清算责任。即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清算责任是一项法律责任。清算主体如果不尽清算责任,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赔偿责任主要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page]

  3、补偿责任。投资不足、抽逃资金的补偿责任。清算主体是企业的投资者、开办者,具有实体或名义上(仅指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股东地位,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企业投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情况,应当补足投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如果投资不足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原企业依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由清算主体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清偿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1、清算组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1、如果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掌门人,往往对企业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法定代表人也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虽然《民法通则》第49规定,企业法人有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此而受到处罚的,少之又少。很多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干倒”一个企业,又去干另一个企业,或者本身就是好几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缺少监督机制,处罚措施不到位。因此,法律还需进一步对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予以完善。[page]

  笔者认为,应对法定代表人赋予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定代表人应当妥善保管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擅自离职,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法定代表人的原因,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丢失,使清算工作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责任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责任规定比较详细具体,但这些规定及适用于公司制企业法人,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人则没有进一步规定。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当然,也希望立法部门对于公司制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相关问题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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