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监事会
导读:
核心内容:实践中,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被交由董事会治理。董事会的权力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需要设计一套监督机制,对董事会以及经理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解读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公司监事会的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条原文: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在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里,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被交由董事会治理。实践中,董事会的权力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需要设计一套监督机制,对董事会以及经理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在各国公司立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监督机制:一类以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公司的股东会下不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督职能由董事会兼任,董事会中设立由不执行公司业务的外部董事主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一类以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为代表,公司内部设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我国采取了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公司制度模式,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其规模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应过大也不应过小。如果监事会的规模过大,监事人数过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约也就越大,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监事人数太多,会增加公司的监督成本,从而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果监事会的规模过小,监事人数过少,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就可能不够全面,不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本条仅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而未对其具体规模做出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对监事会成员的人数做出规定。同时,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条第一款规定其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是设立1-2名监事,负责履行监督职能。[page]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监事会组成结构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监事会由两类监事组成:第一类是股东代表,为了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如董事、经理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必然要选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员作为监事参加监事会。第二类是职工代表,让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公司中,职工是除了股东以外最关心公司兴衰的群体,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职工利益。其次,职工熟悉本公司的情况,让职工参加监事会,能够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最后,通过各种形式发挥职工在公司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让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监督,体现职工利益,也符合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如德国、荷兰、奥地利等欧洲国家普遍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职工监事。欧盟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当由1/3的股东监事,1/3的职工监事、1/3股东与职工共同选举的监事组成。日本商法特别法和法国商事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
监事会的成员的产生途径根据类别分为两种。根据本条第二款和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同时,本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监事会主席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主席仅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其他权利与普通监事相同。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职权时,半数以上的监事可以共同推举1名监事来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在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了保证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公正性,各国公司法通常都限制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与监事相互兼职。如日本规定监察人(即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或者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使用人。本条第四款也做了类似规定,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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