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继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导读:
对于一个公司拥有的股权,是可以进行赠与的,或是因为一些原因,被继承人进行继承,这个在一定情况下都是可以的,股权的继承或是股权的赠与都算是股权所有权的一种变更,像是这样的话,我们是可以办理一些手续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股权赠与继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着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如果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那实际产生的结果则是其他股东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就可以获得股权,这显然不是赠与股东的本意。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对外的股权赠与是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得以实现。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属于常见的股权买卖的股权转让形式。
股权是一种结合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益,在2006年《公司法》实施前并无“股权”这一概念,只有“出资份额”这一提法,出资份额作为财产权益自然可以继承,但是基于出资份额而形成的其他权利是否同样可以继承呢?如对公司行使管理权。这一争论于2006年新《公司法》的实施而终结,《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股东资格就包括了继承财产权益以及相应的带有人身属性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经营管理权等非财产权益。
依照我国《继承法》,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可以成为遗产被继承。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股东生前可以立遗嘱确定一个或数个被继承人作为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如果没有立遗嘱,则发生法定继承,所有的被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股东的权益和资格。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股权赠与继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股权的赠与与股权的继承,在一定情况下,这个都是会改变股权的所有权人,因此在进行这些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是包括一些内容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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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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