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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重组和并购需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17:16:03 人浏览

导读:

公司间的重组并购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必然要依法办事,那么涉及到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应该注意哪些东西呢?市场经济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接受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公司间的重组并购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行...

  公司间的重组并购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必然要依法办事,那么涉及到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应该注意哪些东西呢?

  市场经济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接受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公司间的重组并购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必然要依法办事。但各项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因素,并且体系不够完善,对并购双方的利益规定不够明确,从而使重组并购不具有权威性的的监管,出现了各种违法现象。

  债务确定: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对即期债务重组,以债务解除手续日期为债务重组日。对远期债务重组,新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时间为债务重组日。比较特殊的业务是以存货抵偿债务,如果存货是分期运往债权方的,则以最后一批存货运抵且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后的日期为债务重组日。举例以帮助理解: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8月1日。甲公司由于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经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价值900万元的商品抵偿债务。2010年8月20日,甲公司将商品运抵乙公司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10年8月20日即为债务重组日。如果上述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元的在建工程抵偿债务,但要求甲公司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则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同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当日。

  并购问题:

  1、政府干预公司过多

  西方发达国家,公司之间的重组并购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程序运作。政府只是对法律及宏观调控政策进行干预。而在我国的公司并购中,地方政府变成了主角。大部分国有公司的重组并购都带有较强的政府意志,地方政府为了消灭亏损公司而进行并购,不是从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进行并购。如钢铁公司在上级压力下于1990年6月兼并了累计亏损达2000多万元渡口钢铁厂,为救活后者,攀钢不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渡钢提供原料,但仍无济于事,截至1992年8月,渡口钢铁厂累计亏损达4200多万元,负债达9000多万元,只好全面停产,使攀枝花钢铁公司背上了沉重的负担。1994年6月,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了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几年之中,康恩贝对凤凰化工注入了许多优质资产,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与调整,先后实施了三次资产重组,但仍未能阻止凤凰化工亏损的颓势,损失极为惨重。这些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并购,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称为是实质性的重组,其收购的程序极具政府化。这样既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同时也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

  2、信息来源不充分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能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机构很少,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充分,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重组并购的风险与成本。在传统的转轨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往往对商业机构的权威性与诚信度表示怀疑。与国外接受了市场严峻考验的中介机构不同的是,为避免业内恶性竞争,我国中介机构在行业准入、特许权发放上均由行政手段层层把关。中介机构种类单一,服务内容少。由于竞争不充分,致使该行业没有受到市场反复的考验与淘汰,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它们往往看重的是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同行间恶性竞争现象明显,由此而衍生出与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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