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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21:29:21 人浏览

导读: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规定进行归纳:一是《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对个体工商户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规定进行归纳:一是《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第二条:

1.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时,限于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上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以自己名义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规定的,从其规定。

2.工商所对辖区内县级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户外广告、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时,不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处罚权。

3.工商所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作好违法行为现场笔录和提取、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制发“处罚通知书”或“处理决定书”,并报其派出工商局备案。

4.工商所对经济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的权限,由派出局核定,从严掌握。工商所行政处罚权,罚款、没收或者没收财物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的,必须按规定的办案程序立案,或履行报批手续,经派出工商局批准后作出。以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三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中违法处罚数额的规定》(川工商〔1999〕15号)第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其罚款额度不超过一千元,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折合人民币不超过一千元。对处罚额度超过一千元的案件,需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并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实施处罚;四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查处机关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人民币与罚款数额之和在1000以下的;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投机倒把行为、违反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等,不得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得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规定“工商所罚款、没收或者没收财物金额在 200元以上,必须按规定的办案程序立案,或履行报批手续,经派出工商局批准后作出”。由于该规定制定距今已达14年之久,我国经济已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得到全面提高,200元的标准已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对此项规定已无采纳的必要,工商所对处罚款、没收财物在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完全可以由工商所自己决定,没有必要报经派出工商局批准;

二是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其主体资格不明确,而且一般无照经营者大都不会具体声明自己是以什么名义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违法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其他组织不便断定,所以也不宜以工商所的名义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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