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托管机构证明
导读:
2008年10月17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湘政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托管机构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证明等文件,办理出质股权冻结等手续。
《指导意见》规定,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股权”,一是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二是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指导意见》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须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指导意见》规定,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当已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妥股权登记托管。
《指导意见》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须取得公司许可的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前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并在股权出质登记后,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的,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及时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进程。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应加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相关工作。
来源:江西产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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