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的法律效果
导读:
公司法上并没有特别规定公章的法律意义,也没有赋予公章具有排他性的代表公司的法律地位。受到传统官印文化的影响,公司公章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在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公章的作用往往被夸大。在某些股东看来,谁控制了公司的印把子,谁就控制了公司。
然而,钟情公章,进而牢牢地控制公章,很有可能是一场美丽的误会。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股东利用公司公章起诉被驳回。
李先生、程先生出资设立某电器公司后,李先生、程先生、某电器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商贸公司,李先生、程先生、A商贸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之后,A商贸公司与李先生经投资管理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商贸公司将投资管理公司中的8000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先生,并进行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但李先生未将股权转让金8000万元给付A商贸公司。
2008年10月12日,担任A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先生因病去世。李先生的股东资格由其妻吴女士继承,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对此已经确认,但A商贸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登记,也没有依据公司章程推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案例二:原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公章起诉被驳回。
杨先生与某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关于组建北京B电子公司的协议书,约定总经理由杨先生担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几年后,B集团作出免除杨先生B电子公司总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决定,并修改B电子公司的章程。因杨先生拒不交还B电子公司的公章,B集团起诉要求杨先生返还B电子公司的公章。法院作出判决:杨先生返还公司公章。
杨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盖有B电子公司公章的起诉书,要求法院判决确认B集团擅自修改的章程无效。起诉状仍写明B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先生。法院认为,虽然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加盖有B电子公司的公章,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提起本案诉讼系B电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杨先生无权代表B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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