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股并购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导读:
换股并购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一)分清并购按法律形式分类和按经济实质分类是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钥匙
吸收合并属于购买性质的,兼并方属于购买方,而被兼并方属于被购买方;创立合并就是股权联合形式的合并,因为它们是联合成立一个新企业。事实上两种分类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并购与被并购方的企业权益应当结合在一起
从企业的并购形式来看,购买法把企业并购看成是企业的购买行为,权益集合法把企业并购看成是经济资源的结合,特别是当双方企业规模相当且采用换股方式进行并购时,不像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更像是两家企业的平等结合。因为交换股票只是并购双方股东之间的交易,与企业主体无关,双方股东交换股票实质上是双方共同承担两家企业的风险与报酬,如是,双方企业的权益就应当结合在一起。
(三)从并购形式的角度来看,换股并购的企业应当选择权益集合法
企业在选择运用购买法还是权益集合法时,应根据并购业务的实质而定,而不应只是简单规定其应采用何种方法。当企业主要采用现金或其他资产为支付形式进行并购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在有些并购业务中,企业并不是通过支付现金,而是以增发的股票来换取被并购企业原有的股权,达到并购的目的,这种方式的并购就难以辨认谁是购买者、谁是被购买者。
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采用权益集合法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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