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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10:04: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独占排挤、滥用行政、强行搭售、串通投标、假冒名称、暗中贿赂、虚假宣传、侵犯秘密、低价倾销、有奖销售、损害名誉,其中前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后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详情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核心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独占排挤、滥用行政、强行搭售、串通投标、假冒名称、暗中贿赂、虚假宣传、侵犯秘密、低价倾销、有奖销售、损害名誉,其中前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后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详情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内容提要】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除了上述的十一种外的补充,可归三类。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文: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名称 2、独占排挤 3、滥用行政 4、暗中贿赂 5、虚假宣传 6、侵犯秘密7、低价倾销 8、强行搭售 9、有奖销售(特定) 10、损害名誉 11、串通投标。

  1、假冒名称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独占排挤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滥用行政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暗中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5、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秘密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他人允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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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低价倾销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强行搭售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有奖销售(特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损害名誉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串通投标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除了上述的十一种外的补充,可归三类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个省、市、自治区均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了该法中没有而应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禁止还本销售行为;

  2、禁止强迫交易行为,包括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迫使他人与他人交易,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等。

  3、禁止经营者之间联手实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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