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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04:49:23 人浏览

导读:

环保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各级计委、建委第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两型三化矿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矿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适应两型三化矿井建设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煤炭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依靠科学技术推行清洁生产,防治矿区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洁净煤技术,提供清洁能源,创造清洁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矿井现代化建设。

  (三)、 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利用的原则,保护矿区环境。

  (四)、 我矿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措施,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五)、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揭发。

  (六)、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环保机构和监督管理

  (一)、矿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矿长担任,副主任为机电矿长,委员由矿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矿环境保护科,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环保科长担任,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

  2、组织有关部门审定矿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全矿区环境污染治理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4、做好矿区环境保护的规划与管理,划分责任区,落实到人,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清洁文明生产,创建优美的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负责落实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坚决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矿区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做好环境保护的年度总结,决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矿环境保护科,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管理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四)、矿宣传、教育,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开展舆论监督。

  (五)、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凡新、改、扩建大中型项目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布局合理、工艺先进、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经省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地市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评估,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必须填报《山西省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环保部门同意后,只能委托给取得“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

  (六)、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投资到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投产或使用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防治环境污染

  (一)、 加强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三废”资源化的综合利用活动。对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综合利用,实行废物资源化。我矿污染源治理工作重点,应放在污水处理后复用、煤矸石(渣),瓦斯的综合利用上,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达到规定的考核标准,并减少排污量,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采用无污染、少污染、节约资源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应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矿区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无害化处理。

  (五)、 拥有产生噪声、振动或电磁辐射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消声、防振、防干扰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必须符合地方或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 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逐步解决矿区环境污染问题。

  (七)、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和污染治理的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逐步减少污染,杜绝新污染的产生。

  (八)、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优先保证急需的污染治理和必要的监测手段。

  四、保护和改善环境

  (一)、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应做到统筹规划与设计,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对地下水的破坏,防止矿区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矸石自燃,做好固废物填埋、覆盖、绿化。搞好塌陷治理,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二)、 搞好矿区环境绿化,植树种草,提高成活率和覆盖率。

  (三)、发动职工监督和治理污染,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监督举报和提出批评意见 。各级领导对检举人负有保护责任。

  (四)、制定矿区建设规划,应当确定保护与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五、奖励和处罚

  (一)、 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负责环境设施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和岗位津贴。

  (二)、 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环境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洁净煤技术、污染防治、生态和设备开发等方面的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者。

  3、对防治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举报,揭发的有功人员

  (三)、 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作失误完不成限制期治理项目、擅自停用环保设施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 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要如实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重大损失。引起人员伤亡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行政、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一)、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矿环境保护委员会。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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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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