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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应跟欧盟学“打老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01:38:49 人浏览

导读:

欧盟委员会22日宣布,美国微软公司已同意完全履行欧盟对其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一场持续多年的反垄断较量以微软“服软”而告一段落。(《新华网》10月23日)笔者觉得,欧盟委员会在反垄断先进经验上,尤其是让美国微软公司放弃垄断而“臣服”,很值得我们这

  欧盟委员会22日宣布,美国微软公司已同意完全履行欧盟对其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一场持续多年的反垄断较量以微软“服软”而告一段落。(《新华网》10月23日)

  笔者觉得,欧盟委员会在反垄断先进经验上,尤其是让美国微软公司放弃垄断而“臣服”,很值得我们这个在反垄断问题尚不成熟的国家学习和借鉴。在笔者看来,微软“服软”带给我们的启示有三点:

  首先,欧盟反垄断法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反垄断法在欧盟通常被称为竞争法。不过欧盟并不存在一部名为“竞争法”的法律,其反垄断规定散见于《罗马条约》以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条例、指令和决定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欧盟反垄断法在世界上算不上是最严苛的,但其在反垄断执法上却有很强的操作性。

  譬如,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在判定企业是否具有垄断行为时,需要证明企业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欧盟却在一开始就假定了企业具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证明是否有损消费者利益是很难的,所以,在美国,像微软这样的许多反竞争的行为无法遭到处罚。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也即将实施,在具体执行环节上,也需要借鉴和汲取欧盟委员会的做法,让反垄断法便于操作。

  其二,重视打“老虎”。欧盟委员会在反垄断上,无论是维生素卡特尔、啤酒卡特尔和电梯卡特尔的纷纷被“斩落马下”,还是近来微软的“服输”,都印证了他们勇于“挑硬骨头啃”。反观国内,我们在反垄断上,总偏爱捉“小苍蝇”,对一些行业巨头的垄断行为,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和“唯我独尊”的劣质服务,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

  最后,既反垄断,更注重整改。从这次判罚来看,欧盟要求微软支付4.97亿欧元(折合6.43亿美元)的罚款。笔者以为,天价的罚款并非是“服软”的根本原因,因为,这些罚款在常人的眼里是天文数字,可对于微软公司来讲,只相当于其两周的利润总和。而真正让微软“服软”和“要命”的是,欧盟要求其两项整改措施,即推出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Windows操作系统版本和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开放兼容技术信息。

  这个判决更是对国内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因为,长期以来,“以罚代管,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早已成为我们执法部门惯用的执法手段,而欧盟委员会对微软“连罚再打”,不仅让他掏钱,而且还让他整改,彻底消除市场垄断行为,终于使财大气粗的微软“服软”了。

出处“中国纺织网”编辑: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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