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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多哈回合终结“归零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08:29:57 人浏览

导读:

由于WTO《反倾销协定》并未对倾销幅度的计算制定明确的规则,因此,归零法一直散见于WTO某些成员方的反倾销调查中,人为地提高了倾销幅度。对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裁决不仅否定了归零法在反倾销调查各个阶段适用上的违法性,同时还指出

  由于WTO《反倾销协定》并未对倾销幅度的计算制定明确的规则,因此,“归零法”一直散见于WTO某些成员方的反倾销调查中,人为地提高了倾销幅度。对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裁决不仅否定了“归零法”在反倾销调查各个阶段适用上的违法性,同时还指出“归零法”本身是可受到质疑的措施。但是,按照WTO的制度安排,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解释仅及于个案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可预期性,因此,对“归零法”的彻底否定仍应通过多哈回合谈判予以实现。

  2008年11月25日,巴西就美国商务部在涉及巴西产橙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法”向WTO提起新的争端解决程序。而在此之前的10月1日,WTO专家组对欧盟诉美国归零做法继续存在和适用案发布裁决报告,认定美国在本案涉及的4项原始调查中的“归零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在29项行政复审中的简单归零,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2条和《反倾销协定》第9.3条;在8项日落复审中的型号归零,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11.3条。

  该裁决对专家组而言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此前的案件中,专家组仅认定原始调查阶段的“归零法”违反WTO的相关规则,却认同行政复审阶段的归零做法。

  虽然截至目前,上诉机构已经在7个案件中裁决原始调查阶段的“归零法”和《反倾销协定》第2.4.2条不符;在3个案件中认定行政复审中的“归零法”和GATT1994第6.2条、《反倾销协定》第9.3条不符;在1个案件中认定新发货商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归零法”与《反倾销协定》第9.5条及第11条不符。然而,多哈回合中,美国却力促达成“归零法”的合法化,甚至促使其进入2007年“主席案文”,受到其它WTO成员方的强烈反对,从而导致2008年“主席案文”采用更为妥协的措辞。由此,归零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争端解决实践对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效,成为WTO成员方和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案例裁决并没有终结“归零法”

  在WTO体系中,条文的模糊性体现得尤为显著。特别是就反倾销措施而言,WTO成员方一直在对它的合理适用与防止滥用之间寻找平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WTO《反倾销协定》形成的出发点和作用的不明确,而这种出发点和作用的不明确又导致了《反倾销协定》规则的模棱两可。

  对此,“归零法”系列案件就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认定。

  首先,要从本质上否定“归零法”的合法性,逻辑上,必须先对“归零法”本身可以被质疑作出裁定,因为如果“归零法”本身不能被质疑,则申诉方须针对每一个运用“归零法”的案件向DSB申诉。但在这点上,由于本身违法审查涉及事前阻止成员方为某种行为,应非常慎重,因此,上诉机构进行法律解释时也显得极为谨慎。

  在“本身违法”之诉中,要判断其是否可以受到质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该“规则或规范”属于被申诉方;内容确定;具有普遍及可预期的适用性。美国“归零法”案(欧共体)的上诉机构指出,原始调查阶段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比较法”计算倾销幅度时的归零做法,虽然没有明确地载于书面文件,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美国商务部在确定倾销的存在以及对每一出口商总的平均倾销幅度时,一直使用该方法。同时,判断内容确定的标准是其“表述及实质”,而非存在的形式。仅仅因为某一规则或规范未采取书面形式而否认可诉性的看法,并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17.3条,从而论证了原始调查阶段的“归零法”本身可以受到质疑。此外,在其后的美国“归零法”案(日本)中,上诉机构又再次对“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作出肯定的裁决。

  其次,在“归零法”的具体应用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多次对“归零法”适用上的违法性作出分析,这些裁决涉及反倾销调查中的原始调查、行政复审、新发货商复审、日落复审等阶段。最后,由于《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存在特殊的规定,要求当DSB认为《反倾销协定》的相关条款可以作出一种以上允许的解释时,如进口成员方反倾销调查机构的措施符合其中一种允许的解释,则专家组应认定该措施符合规定。对此,墨西哥诉美国不锈钢最终反倾销案的上诉机构首先肯定,其在裁决过程一直注意到第17.6(ii)条就解释规则的特殊规定,但是,通过对GATT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9.3条的分析可知,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归零法”在行政复审中的应用并非是“可允许的”解释。由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回避了存在一种以上解释的可能性,从该解释是否“可允许”的角度入手否定了“归零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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