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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反倾销诉讼对策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2 09:08:02 人浏览

导读:

反倾销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

  反倾销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是对中国商品在国际中的一种保护。那么反倾销的目的有哪些呢?反倾销措施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实行?我国反倾销诉讼对策有哪些?大家一定也想要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带大家一起了解反倾销诉讼对策的有关内容。

  一、反倾销的目的

  反倾销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各个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不同所以制定的反倾销税不同,但是主要目的都是保护多内产业。

  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条件

  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2、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3、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三、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1、转换市场机制且提高产品质量

  一方面要按照WTO“游戏”规则办事,各项工作尽量早点和国际接轨,建立让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多元外交,利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的让世界各国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国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国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家反倾销法中所规定的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国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规范出口,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汇总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申诉工作。

  2、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

  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可是私营企业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制定其商业决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国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充分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诉

  一方面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取得的正常待遇。

  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要在国际反倾销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一旦遭到调查就立即应诉,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应积极建立应诉机制,企业不要轻易放弃胜诉机会,要积极参与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力争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4、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后果并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反倾销诉讼对策的有关内容,从上面提到的我们可以了解到面对反倾销时中国可以转换市场机制且提高产品质量,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充分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诉。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反倾销的有关知识,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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