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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22:08:06 人浏览

导读:

文章编号:1005-6033(2006)14-0175-02收稿日期:2006-02-10摘要:论述了反倾销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分析了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提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应诉机制,规范出口竞争秩序,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培养反倾销应诉人才

  文章编号:1005-6033(2006)14-0175-02 收稿日期:2006-02-10

  摘 要:论述了反倾销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分析了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提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应诉机制,规范出口竞争秩序,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培养反倾销应诉人才等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出口贸易;预警机制;应诉机制

  中图分类号:F746.1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几年来,有关倾销和反倾销的报告频频见诸媒体,“倾销”和“反倾销”一时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热门话题。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倾销以人为的低价抢占市场,排挤进口国有关产业,是一种不公开的竞争手段,违反了世贸组织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不但进口国政府及企业反对,国际社会也不允许。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倾销进口限制。在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就制定了国际反倾销法则,几十年来数次修订,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反倾销已成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用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的工具。反倾销本身并不具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性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反倾销”如果被滥用,就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

  1 反倾销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一些国家将我国的出口产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自1999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国外共发起707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每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这使中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400亿至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影响。而根据世贸组织公布的《2005年上半年反倾销报告》,中国仍是全球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在96起反倾销立案中,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数为22起,占反倾销总件数的近1/4;同时,在53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中国产品同样位居榜首,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为18起,占总量1/3还多。至此,中国再次成为全球贸易摩擦的重灾区。

  受到反倾销负面影响的首先是出口贸易。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做出裁决,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征税期则高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我国许多产品,如对欧盟出口的彩电、对美国出口的高锰酸钾等,均已遭到长达10多年的征税,出口额比当年立案时已大大萎缩。其次,由影响出口贸易进而影响到吸引和利用外资。由于许多国家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拒绝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不给企业分别税率,从而使部分生产相关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陷入困境,因而也将影响外资的引入。

  2 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

  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出口产品频频遭受反倾销,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国外的,也有国内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近些年国际经济持续低迷,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受“9·11”事件打击更是雪上加霜,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而我国经济却是一枝独秀,连年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出口迅速增长,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对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常年保持贸易顺差,难免成为进口国的“眼中钉”。世贸组织倡导自由贸易,要求成员国间降低关税,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中国不是WTO成员时,其他国家用关税、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阻止中国产品进口。现在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传统手段的使用大受限制,这些国家不得不另辟蹊径。“反倾销”这种原本不属于贸易保护的手段被赋予了新的使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大行其道。经济贸易发展迅速的国家势必或明或暗地受到某些国家抵制,这已成为一种客观现象,并非只有中国企业“倒运”,韩国和日本在其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也曾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

  2.2 对我国实施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关于反倾销价值可比性问题是这样规定的:中国出口企业能明确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在市场化条件下生产、销售的,那么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就是可比价格。如果不能证明,那就只能找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国内售价作为替代价格。15年之内该项条款成立,也就是说,15年内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则对中国产品仍然适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但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的待遇,在裁定是否倾销时,专横地以替代国作为计算基础,而在选择替代国时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如在美国诉我国小龙虾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采用从葡萄牙中进口的价格作比较,显而易见,葡萄牙的劳动力成本与我国不可相提并论。结果不仅认为我国的小龙虾对美倾销,而且倾销幅度高达90%~100%。再如1992年欧盟对我国猪鬃刷提起反倾销调查,选了两个伊斯兰国家作为替代国。由于这两个国家原料短缺,生产成本自然很高,于是倾销被认为成立。经我方抗辩,重新选择了非伊斯兰国家的墨西哥作为替代国,于是计算之后倾销不再成立。我国很多出口产品由于劳动力、原材料的比较优势,成本的确较低,价格低廉,并无倾销之嫌,由于替代国选择不合理而被划入倾销之列。

  2.3 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

  我国大多数遭倾销起诉的企业不积极应诉,助长了国外肆意对货反倾销的气焰。据统计,2000年前大约有1/3的反倾销案我国企业不去应诉,而不应诉的危害非常大。首先,国外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做出“制度判决”,裁定我国企业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不应诉,中国彩电基本上被逐出欧盟市场。其次,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国外认为中国企业好“欺负”,对中国企业提起反倾销容易成功。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企业应诉,结果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page]

  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害怕打“洋官司”。由于对WTO有关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则及国外法律不熟悉,我国能够应对反倾销案件的人才极其匮乏,聘请外国律师费用高昂,许多企业无力应诉反倾销。二是经济行为不规范。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不少企业在“调查问卷”这一关就难过,因为费用、账目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财会制度,在应诉时交不出相应材料。三是企业间缺乏一致对外的合作意识。有的企业只想“搭便车”,等别的企业去应诉,自己坐享其成。

  不应诉就像体育比赛中的弃权,只有失败一种结果,而应诉就有取胜的可能。实践证明,应诉并不全以失败告终。据统计,近10年来,我国绝对胜诉率达37.5%,还有部分企业虽没有完全取胜,但争取到了比不应诉低的反倾销税。培育一个市场需要花费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而失掉一个市场却在一夜之间,不应诉等于将市场拱手让与他人。

  2.4 出口秩序混乱和企业国际营销手段单一

  我国出口产品大多数是附加值较低、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价格不高。而出口企业又单纯以价格作为营销手段,以低价打入国际市场。一些企业急于成交,缺乏对进口国市场的调查,在不了解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时就报出低价,容易使对方产生“价廉质劣”的印象。一家企业刚开发出一个市场,其他企业就蜂拥而入,致使产品短期内大量涌入一个进口国。企业间为争夺市场竞相降价,使本就不高的价格更低,怎能不引起倾销怀疑?比如前几年东北的人参大量涌入巴西,结果人参卖到了萝卜的价格,被反倾销而不得不退出该国。

  3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3.1 政府要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我国政府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和市场经济建设成就;通过双边谈判使更多的国家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取消选取“替代国”确定产品正常价格的做法;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下,适时给予国外不正当反倾销指控活动以一定的压力。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反倾销诉讼纠纷。从长远看,则应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充分发表意见,行使权力,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

  3.2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应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向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预警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如建立重要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体系和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来预测、监控可能的反倾销指控。除了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承担起反倾销预警者的角色外,我国驻外机构,如使领馆、新闻机构和各种商业组织也应密切关注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动态。一旦发现有反倾销的苗头,就及时向国内反馈信息,让国内企业做好准备,采取相应措施,如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

  3.3 建立反倾销应诉机制

  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建立“谁应诉谁受益”机制。在应诉中,出口企业要联合起来,共同分摊应诉的各项费用,并根据各企业的“投资”分享应诉成果,使投资与收益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应诉。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及其他手段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 规范出口竞争秩序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如果没有一个健全有序的外贸秩序,价格战仍不可避免,反倾销指控也无从根除。规范出口竞争秩序需要企业、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就企业而言,在定价时要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进口国同行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不要因急于成交或其他出口企业竞争而将价格定得过低,把价格战从国内打到国外。就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而言,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协调企业出口价格,加强企业自律,对不遵守“行规”擅自以低价出口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就政府而言,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制定规章制度,严禁企业低价竞销,互相倾轧,提高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门槛。

  3.5 综合运用多种竞争手段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我国出口企业应尽快转变现有的单一价格竞争手段,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另外,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从而提高价格,避免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过度竞争。在实施产品多元化的同时,还要注意出口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

  3.6 培养反倾销应诉人才

  应诉反倾销除了企业要积极投入外,关键还要有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外有关法律,富有应诉经验的人才,否则,企业仍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聘请国外律师不仅费用高昂,而且不能充分反映我方意图,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因此,应从现有的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符合国际反倾销应诉的要求,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反倾销等贸易摩擦在所难免,但只要我国政府和企业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认真寻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合理措施,就能将反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的威胁和损失降至最低点。我国企业也将在与国外政府和企业的反倾销较量中走向成熟,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 马春晖.如何应对反倾销诉讼[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56-61.

  [2] 田祖海,林海.反倾销:现状、原因与政策建议[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2):108-112.

  [3] 卢艳玲.加入WTO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J].北方经贸,2005(3):34-36.

  [4] 张存远.论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2005(3):55.[page]

  (责任编辑:薛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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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作者简介:王 奕,男,1977年12月生,2004年毕业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技术大学,助教,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洛龙新校区经济管理系,471003.

  Analysis on How Chinese Enterprises to Deal with the Anti-dumping

  WANG Yi

  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on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f anti-dumpling on China, analyzes on the reasons why our country suffers anti-dumpling lawsuit again and again,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dealing with anti-dumpling such as creating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f the fair competition, establishing the prewarning system and lawsuit-answering system for anti-dumpling, normalizing the order of the export competition, carrying out the multiple market strategy, and cultivating the talents for lawsuit-answering of anti-dumpling cases, etc.

  KEY WORDS:dumping; anti-dumping; export trade; prewarning system; lawsuit-answer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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