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
导读:
生意社4月30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3月2日正式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金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金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瑞美福实业有限公司、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亨润聚合有限公司、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帝凯工业布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在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月至9月锦纶6切片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4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分子式:–[NH–(CH2)5–CO]n–
化学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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