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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简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14:20:46 人浏览

导读:

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协定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引进具体补贴的概念,即在补贴当局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企业、产业或其集团所获得的补贴。只有具体补贴才受到协定纪律的约束。?协定划分了三类补贴。第一类是禁止性补贴,即在法律或事实上依照出口实绩和使用国产品情

  补贴和反补贴协定

  协定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引进“具体”补贴的概念,即在补贴当局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企业、产业或其集团所获得的补贴。只有具体补贴才受到协定纪律的约束。?

  协定划分了三类补贴。第一类是“禁止性补贴”,即在法律或事实上依照出口实绩和使用国产品情况而给予的补贴。此类补贴可诉诸新的争端解决程序。据此,争端解决机构可以迅速采取行动。如果发现补贴是属于禁止范围,则须立即取消。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取消,起诉成员可以得到授权实行反措施。第二类是“可诉补贴”。协定规定任何成员不应通过使用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工业,削弱了其他成员在GATT中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尤其是约束关税减让的利益,从而“严重影响”了其他成员的利益。当一个产品的从价补贴超过5%时应视为存在“严重影响”。因此,补贴成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述的补贴未对起诉成员造成严重影响。受此类补贴影响的成员可以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若被认定存在这种严重影响,补贴成员必须撤回此种补贴或消除其不利影响。第三类是“不可诉补贴”,包括对产业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贫困地区或使现行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若一成员认为,一种不可诉补贴导致对国内工业的严重不利影响,它可以寻求对此问题作出裁决和建议。?

  协定专门规定了针对补贴进口货物使用的反补贴措施。它确立了反补贴案件的发起和国家当局调查的纪律,制订了证据规则以确保一切有关方都能提供信息和陈述理由。协定要求的评估国内工业状况时考虑到一切有关的经济因素,并证实补贴进口与声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补贴数额很小(不足从价的1%)或补贴进口量及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反补贴调查。通常情况下反补贴调查应在发起后12个月内了结,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个月。除非有关当局根据审查情况认为取消反补贴税将会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现,一切反补贴措施必须在其实施后5年内终止。?

  协定承认补贴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计划方面和在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国民总产值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免除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义务,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在WTO协定生效后8年内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如果针对一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补贴总体水平不超过该产品价值的2%或补贴进口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总进口的4%,这种调查应予终止。?

  考虑到民用航空器方面正在谈判特殊规则,因此,在该方面5%的从价补贴不被视为会造成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严重影响;若该方面资金的偿还依赖某一产品的销售而且该销售低于预期的水平,此情况并不构成设定的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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