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东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采访
导读:
日前,有进出口公司及报关公司反映首都机场海关年底不按一般程序办理报关征税手续,而是先缴保证金等一段时间之后才转为税款。针对这一情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负责人、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始人孙国东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编辑解朝曦的采访。孙国东律师接受采访时指出:
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1月1号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根据该条例,可以将海关事务担保分为三大类:1、依申请提供担保提前放行;2、法定提供担保;3、海关责令提供担保
第一类:依申请提供担保提前放行;条例规定,如果是出现了以下情况,比如说没有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没有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没有缴纳纳税期限内的税款或者滞报金,纳税义务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第二类、法定提供担保。该条例第五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过境的运输工具等特定海关业务必须提供担保。
第三类、海关责令提供担保。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期内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财产的,海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孙国东律师介绍说,如果报道中小王所说的情况属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小王所在的报关公司并不存在需要担供担保的情况。
因此,根据行政法中的职权法定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应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在纳税义务人本该缴纳税款、由海关验放的情况下,海关无任何法定原因就让其交纳保证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孙国东律师建议,纳税义务人如果对海关收取保证金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孙国东律师 关税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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