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总担保
导读:
最近海关总署发布第31号公告,公布海关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从7月1日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提供总担保。公告对总担保的申请条件、申请要求、总担保的担保金额、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等作了具体规定。公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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