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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规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22:02:56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海关总署发布了第64号公告,对汽车零部件的规范申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公告对汽车零部件的定义是: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海关总署发布了第64号公告,对汽车零部件的规范申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公告对汽车零部件的定义是: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为此, 公告发布了《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清单由海关总署发布,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调整、公布。属于该清单所列明的汽车零部件,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时,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公告对汽车零部件的规范申报规定主要是: 1、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3、“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目,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公告还明确了申报进口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要求。 公告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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