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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替前夫还债多年被免责后,她又被保证人追偿!债务连环锁何解?
    穿透迷雾的正义之光?案中案之前案苦苦替前夫还债多年2003年,当事人小方大学刚毕业,进入了厦门某国企工作,经济收入较为稳定。2006年,小方与小明登记结婚。2009年9月,小明以经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多人多次高利借款,有些借款由保证人小M提供担保。小方每天要么去单位,要么在家照顾年幼的孩子,对小明这些借款,她毫不知情。2013年起,小明因无法偿还债务,被众多债权人诉至法院。与本案有关的原债务诉讼过程中,小方作为小明妻子,被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诉;保证人小M被诉讼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基于当时婚姻法旧司法解释规定,上述债务均被判定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小方要共同偿还债务;保证人小M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小明、小方追偿。为此,小方和小明先后将房屋、车辆等财产用于偿还债务,2014年起,小方的工资收入亦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但仍有较多债务需共同偿还。之后,小方、小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小方孤身带着年幼孩子前往异地生活。烽火突起前案引发后案保证人追偿权、债权人免除效力的法律纠缠2018年,在思明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债权人Y和小方签署了执行和解笔录,由小方承担本案指向的原债务50%款项后,债权人Y免除小方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小方积极向他人筹款,履行了执行和解约定。2019年4月,债权人Y和保证人小M达成执行和解,小M支付本案指向的原债务50%款项后,债权人不再追究其保证责任。2022年3月,保证人小M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明、小方共同承担其代还原债务50%的款项。小方在异地接到起诉文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她哭诉道,前夫没有尽到责任,这笔债务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是当时婚姻法旧司法解释规定不合理造成的。思明法院判决后,只有她被扣工资,她一个人承担了50%以上的债务,带着孩子苦苦挣扎。担保人小M,作为她大学闺蜜的兄长,从未告诉过替小明借款担保这些事,前后几次替小明担保借款。难道他不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必要的责任吗?这笔债务她已经替小明偿还了50%以上,且债权人Y已经免除了其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为何保证人小M还能继续向其追偿?律师接手后的法律意见代理律师接案后,就该案前因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真分析,并就类似案件判例做了逐一比较,形成了以下代理意见: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责任后,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终止”,故保证人小M在债权人Y免除债务人小方剩余债务后履行的保证责任项下代偿还债务,对小方不具有追偿权。同时,代理律师提交了类似判例(2021)渝0116民初14904号民事判决书给法院参考,该生效判决认为:A、B、C三债务人本应连带清偿对债权人D的债务,但债权人D与A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免除A债务人的连带清偿债务,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即便C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扣了全部债务款项,其实际承担债务已超过自己份额,亦只能向债务人B追偿,不能对债务人A追偿。一审原告突袭原告提交最高院类似判例思明法院权衡再三,判决小方败诉一审开庭时,原告小M代理律师就我方抗辩意见和判例,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6号民事裁定书,并引述该文书载明的最高院裁定观点:在执行程序中,刘先生(保证人)与股权托管公司(债务人)均系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众一公司(债权人)与股权托管公司(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不能产生免除其他被执行人责任的效果。在被执行人刘先生(保证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武汉中院对被执行人刘先生(保证人)名下的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并无不当。刘先生(保证人)的财产被执行后,其依法可以向股权托管公司(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此,湖北高院认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因此,原告小M认为其有权向债务人,也就是被免除偿还剩余债务的本案当事人小方追偿。我方坚持认为,该裁定仅是对执行过程拍卖措施是否妥当认定,与本案并不相同。思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债权人Y与债务人小方免除债务的约定,并不能约束原告(保证人)小M。小M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明和小方追偿,并于2022年12月16日做出了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小M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方败诉。二审法、理、情三头并进厦门中院推翻一审判决改判小方无需担责一审判决后,小方心灰意冷。最高院类似判例的裁定观点就像一座大山压在她的心头上,但基于该案牵扯其他已经执行和解的案件,以及对律师的信任和法律分析,小方再次委托陈律师上诉至厦门中院。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先,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之债在后,故其对小方没有追偿权。同时,二审庭审时,代理律师请当事人小方专程从异地赶来厦门参加庭审,从事实层面还原了该案当时债务形成过程、各方利害关系及小方多年偿债经过,争取法官心证。2023年4月27日,厦门中院做出了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规定,保证人取得的是法定代位权,其权利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保证人的法定代位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据此,在债权人Y已经免除小方还款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小M对小方不再享有债权,其无权追偿。一审对此判决有误,应予以纠正。原告申请再审烽火再起厦门中院审判委员会一槌定音裁定确认保证人小M对小方无追偿权二审生效后,保证人小M向厦门中院申请再审,并再次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免除约定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其有权向小方追偿。厦门中院承办法官报送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于2024年2月18日做出了裁定书,一致认为:本案债权人免除小方债务责任在前,小M履行保证责任在后,其履行的保证责任超过小方当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二审不支持其向小方追偿,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再审请求。至此,该案件落下帷幕。当事人小方接到该再审裁定书时,热泪盈眶,感慨万千:维权路上,正义也许不会缺席,但要是没有律师的专业帮助,她不知道能否坚持到正义到来的那一刻!(备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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