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交通事故判决

更新时间:2009-08-11 09:46:5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朋友在学习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知识,让我帮忙找一份交通事故判决书。我不知道去哪里找只好求助于各位帮忙提供一份吧。谢谢!
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青海海北州
下面是一份交通事故判决书,可以参考学习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东法民三初字第1821号   原告梁丽珍,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略)。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妻。   原告何继民,男,200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子。   法定代理人梁丽珍,身份同上,系何继民之母。   原告何始苏,男,193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父。   原告何少兰,女,194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略)。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母。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莞太路竹园大厦。系本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炽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诉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习心忠和林景梅、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诉称:2005年3月8日,何伟光驾驶粤S.L2078号二轮摩托车从虎门镇太沙路向连升路方向行驶,行至虎门金洲全兴汽修厂路段时,摩托车与路上施工的石头碰撞,造成何伟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何伟光经东莞市虎门医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3月15日22时50分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何伟光负事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认为,何伟光虽在事故发生时是无证驾驶,但他在1990年就已获得B照,有驾驶经验;该路段是双向8车道主干线,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即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施工,在施工地点不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不采取防护措施,施工用石、地下挖出的淤泥随意摆放在路面,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单位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缺乏依据,显失公正,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即使事故的过错难分主次,亦应按同等责任认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一半的损失。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9688元(39376元×50%)、误工费210.88元(8天/30天×18979元/12月×50%)、护理费373.35元(8天/30天×33602元/12月×50%)、住宿费360元(8天×90元×50%)、营养费400元(8天×100元/天×50%)、丧葬费4744.75元(6月×18979元/12月×50%)、被扶养人生活费132954.28元(何继民为13年×2927.35元×50%、何始苏为12年×2927.35元×50%、何少兰为20年×9636.24元×50%)、死亡赔偿金40545.80元(20年×4054.58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249277.06元。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交警部门对本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合理的;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护理人员住宿费没有相关证据,对其不予认可;原告要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8日5时30分,天晴,何伟光无证驾驶粤S.L2078号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何伟光)从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往连升路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虎门镇金洲全兴汽修厂路段(该路段为双向八车道,中间设有双实线分道,从太沙路往连升路方向右侧路边为道路施工占道)时,摩托车车头与路边施工的石头碰撞,造成何伟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3月15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5年4月27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定字【2005】第C31非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伟光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何伟光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的规定,其过错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伟光被送往东莞市虎门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3月15日死亡。何伟光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用39376元。   另查明:何伟光的直系亲属为:父亲何始苏(事发时68岁)、母亲何少兰(事发时60岁)、妻子梁丽珍、一子何继民(事发时5岁零2个月)。何始苏与何少兰有两个子女,即一子何伟光与一女何柳香(出生于1974年3月12日)。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经质证,被告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关系证明、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等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1、(1)本事故中摩托车司机何伟光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虽然何伟光在事发之前已取得B照、有驾车经验,但其驾驶摩托车应依法持有相应的E照,何伟光取得B照不代表其有驾驶摩托车的合格水平,何伟光无证上路行驶存在主观过错;(2)本事故发生地点在东莞市虎门镇金洲全兴汽修厂路段,该路段为双向八车道,中间设有双实线分道,而事发地点在路边,按一般常理,摩托车在如此宽阔的道路上行驶,道路的障碍物即施工石头是堆放在路边而非道路中间,只要驾驶人尽一般的谨慎义务,应可避免撞上路边的石头;(3)事故发生时为3月8日早上5时30分,且天气晴朗,能见度较好,驾驶人尽合理谨慎义务足以避免撞上路边的石头。综上所述,何伟光没有尽合理谨慎义务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警示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规定,其过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何伟光与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事故成因,何伟光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结论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院认定的事实、法定标准,原告尚待赔偿的损失依法计算如下:   1、医疗费11812.8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有效医疗费发票为39376元,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金额为39376元×30%(次要责任)=11812.80元。原告请求19688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2、误工费43.2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何伟光的误工费按广东省2004年农业同行业平均收入6570元/年计算,即6570元/年÷365天×住院8天×30%(次要责任)=43.20元。原告请求210.88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护理费6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职业及其收入证明,其护理费参照东莞市医院一般护理工资水平25元/天×住院8天×30%(次要责任)=60元,原告请求373.35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丧葬费2846.8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广东省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18979元/年÷12月×6月×30%(次要责任)=2846.85元。原告请求4744.75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5、被扶养人生活费19686.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规定进行计算。   (1)何继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635.15元。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何继民年龄为5岁零2个月,尚需被扶养年限为12年零10个月,即154个月,按广东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27.35元/年÷12月×154月÷2(父母平均分担)×30%(次要责任)=5635.15元。   (2)何始苏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269.23元。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何始苏68岁,需扶养12年,按广东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27.35元/年×12年÷2(两子女平均分担)×30%(次要责任)=5269.23元。   (3)何少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8782.05元。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何少兰60岁,需扶养20年,按广东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27.35元/年×20年÷2(两子女平均分担)×30%(次要责任)=8782.05元。   以上合计19686.43元。赔偿第一年为赔偿额最高的一年,以第一年为计算的基准,设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则第一年的赔偿额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45%(何继民1/2×30%+何始苏1/2×30%+何少兰1/2×30%=45%)<1,故以后每年赔偿总额均不会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告请求132954.28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死亡赔偿金24327.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被告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为广东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年×20年×30%(次要责任)=24327.48元。原告请求40545.80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7、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何伟光的死亡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30000元为宜,则被告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30%(次要责任)=9000元。   以上1至7项共计67776.76元,应由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没有相应的医疗机构的意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人员住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67776.76元;   二、驳回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负担4551元,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予退回,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迳付1699元给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渭强    代理审判员 黄彩华    代理审判员 张卓林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映华
2009-08-11 09:46:59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调解书
交通事故调解书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下面由法律快车为
交通事故调解
人浏览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交通事故死亡诉讼费如何算
交通事故死亡诉讼费如何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刑事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如果受害人选择另案民事起诉的,则根据赔偿数额的多
交通事故
次播放
交通事故判决书格式
交通事故判决书格式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都会选择打官司来解决,这个时候,法官往往就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辩论的结果来做出判决并制作判决书。那么大家
交通事故
人浏览
交通事故调解书模板
交通事故调解书模板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其中就会涉及到一个赔偿的问题。对于赔偿一般双方都会存在争议,尤其是在赔偿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因此如果不能协商情况下,是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
交通事故
人浏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交通事故索赔时限为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索赔时限为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
交通事故
次播放
交通事故判决书
交通事故判决书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因此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在上升,如果我们遇到交通事故了怎么办呢?法院又会怎样去写交通事故判决书呢?
交通事故
人浏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可以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报警、如果有什么证据或线索提供给交警。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建议您委托律师代书
全部10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法院结案后保险公司多长时间理赔
法院结案后保险公司多长时间理赔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交通事故
人浏览
事故责任由交警认定。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骨折误工费保险公司会赔吗
骨折误工费保险公司会赔吗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交通事故
人浏览
下面是一份交通事故判决书,可以参考学习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东法民三初字第1821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酒后驾车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1.轻微事故且责任明确,可双方协商私了;2.事故严重或责任不清,应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但需注意保险公司可能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交通事故
人浏览
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的,可以报警处理,由交警根据交通事故的成因划分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损失,对方不愿协商处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人伤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人伤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
交通事故
人浏览
应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一般可以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赔偿;2、无法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公安机关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撞坏限高杆怎么处罚
撞坏限高杆怎么处罚
撞坏限高杆是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但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限高杆跟中间隔离带一样,都属于公共财产。人为损坏属于违反道路管理条例,需要按原价赔偿。
交通事故
人浏览
建议报警处理,责任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根据责任认定书处理赔偿问题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补办驾驶证需要备齐哪些资料
补办驾驶证需要备齐哪些资料
补办驾驶证需要备齐的资料有补办驾驶证需要备齐;补办驾驶证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员本人的照片;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证明等。
交通事故
人浏览
我的车被追尾了,对方全责能要误工费。误工费不仅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如果交了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法律分析:车辆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全国各地都一样,以公司名义买车不会限制。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