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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14:25:38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

  •   夫妻诉讼离婚的,此时需要先确定好管辖法院,那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

  •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

  •   夫妻诉讼离婚的,此时需要先确定好管辖法院,那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

  • 一、一般原则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特殊情况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

  •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离婚由一方当事人提起,这时候需要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那么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 1990年初,中国公民段某自费到美国留学。留学期间与英国留学生杰克相识相恋,两人在美国举行了婚礼。但是婚后不久,段某发现由于观念和生活习惯不同,两人很难相处,杰克还有酗酒的恶习,两人多次争吵后分居。1990年底,段某返回中国的住地北京,并准备起诉和杰克离婚。那么段某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在审理时适用哪国的法律呢?   1、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一种。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段某作为原告,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配偶提起离婚之诉,应当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民法通则》第147条对涉外离婚适用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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