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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城镇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5 16:21:29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城镇标准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城镇标准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城镇标准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赔偿城镇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城镇居民标准,是指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1.城镇居民人均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计算受害的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个年度核算指标。它反映的是全国或一个地区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过居民家庭日常获得的总收入计算得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总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费之外,居民可随意支配的部分。家庭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

  • 交通事故农民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来自江苏农村、在上海工作并生活了十多年的徐女士不幸遇车祸身亡,那么她的死亡赔偿金是该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还是依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赔偿?5月24日,虹口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长期在本市居住并生活的徐女士应该获得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事故回放  徐女士于1992年从江苏兴化农村来到上海,协助丈夫沈先生做生意。去年12月26日中午,徐女士走出自家店门,被浦东新区某公司的一辆小货车撞倒。虽经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年仅43岁的徐女士在今年1月1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沈先生及其女儿以死者家属的身份,对肇事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由于驾驶员钱某为公司运送货物,属职务行为,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理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  赔偿分歧  调解中,争论的焦点和分歧在于对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问题。如按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生活标准...
  •   成都宣判一起交通损害赔偿案

      农民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法院认定,已在城市居住数年的农民车祸受害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因此判决被告方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16万多元。这一判决结果,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的赔偿金5万多元,增加了11万多元。

      今年1月8日晚,邬某驾驶的微型客车与被告之一李某驾驶的中型车发生碰撞,导致邬某受伤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责。之后,邬某的父母、妻子、三个子女将相关单位、个人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万多元。

      案件审理中,由于车祸受害人邬某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属农村居民,因此,究竟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案件焦点。

      被告方认为,邬某生前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农村...

  •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其实在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

  •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就会存在很大争议,所以我们需要遵照执行有关规定。一、双份赔偿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及官方答记者问为明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参加社会保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时按工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并不否定双份赔偿,并暗含有可以双重赔偿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以官方方式答记者问的形式予以明确了该解释的相关内容。当记者问到:“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回答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该回答已十分明确地回答了可以回得双重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也...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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