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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09:48:52 0人浏览

导读: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
  •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两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等情形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等情形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继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庭审吴喜培等27人货运团伙“涉黑”案后,18日,又一个“涉黑”的27人货运团伙,在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现年43岁的衡山籍人彭某某,是这个27人货运团伙的“老大”。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彭某某在株洲成立光明货运部,经营广州至株洲服装货运业务。为控制这条线路货运业务,他组织、指使团伙成员对其竞争对手多次实施拦货、扣货,迫使竞争对手先后与其合作,再统一提高货运价格以牟取暴利。从1995年起,彭某某又先后指使手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垄断了株洲市啤酒瓶回收业务和米粉市场,还在芦淞区曲尺乡等地开设赌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起诉称,自1992年以来,彭某某团伙为打击、排挤其他经营者,涉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13起、强迫交易犯罪3起,导致2人重伤,4人轻伤。其团伙涉嫌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
  •   有些个体或者法人为了利益强迫他人交易,殊不知强迫交易会构成强迫交易罪并且受到处罚。那么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以上就是强...

  •   在市场上有时会出现一些商铺对消费者进行强卖的现象,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会构成犯罪的。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严重的话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金额是多少?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金额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

  • 犯强迫交易罪既遂,对被告人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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