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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合伙中,在涉及需要对债务承担的时候,会面临一个债务分配的问题。那么,合伙企业债务分配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合伙企业债务分配,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晓颖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合伙企业债务怎么分配这个问题。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
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合伙企业债务
父亲是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于厂房是租的,近几年企业经营亏损,欠租金50万元,现被厂房所有权人告上法庭,但父亲本身已没有财产,其他合伙人在几年前已把投资分额转让给我父亲(当时企业已经亏损,而我父亲没有让他们承担,如数还给他们投资分额)。现在的债务完全由我父亲承担,可是他的机器设备已抵给银行现欠银行贷款10万元。现在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是我妈妈的退休金,合伙企业要负无限责任,难道我妈妈的退休金也要用来还债吗?以后家里只要有存款就要还债吗?晚年的生活没有保障了吗?在这种情况下,我真不知怎么办了?爸爸是个很能干的人,但是商场如战场啊!请大家给予帮助!谢谢!
律师解答:
既然其他合伙人在几年前已把投资分额转让给你父亲了,现在的债务只能完全由你父亲承担了。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其中包括生产和经营的收益。根据权利与义...
离婚如何分配公司股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具体分析。
1、如果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相对简单,法院会让当事人协商确定哪一方实际取得股份,并支付多少股权对价给另一方。或者是双方对公司股权直接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决实际分配股份,双方都实际持有一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会复杂一些。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法院会调整双方持股的股份比例。如果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法官会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是否同意该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给非股东一方。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公司其他股东需要购买该股份。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购买,法院会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公司股权,变更为公司股东。至于后取得股份的一方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则是离婚案件法官无法触及的问题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
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责任
(一)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这也是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前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因合伙人的出资一合伙经营收益而形成合伙企业自身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财产,当合伙企业需对外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就无须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债权人也无权就无须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债权人也无权向合伙人个人提出清偿请求。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此,理论上主要帮中解释:〈1〉在计算上,合伙财产总额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总额;〈2〉合伙企业债权人向全伙企业请求履行债务却未得到清偿;〈3〉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申请支付,在法定期间内合伙人来提出异议,但仍不履行。我们认为,实践中如果用第一种解释当然比较合理和准确,但要求债权人去了解、计算全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总额,不但困难,也不利于保护债权。第三种解释显...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晓颖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合伙企业债务怎么分配这个问题。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
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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