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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立案机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0:54:01 0人浏览

导读: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贪污贿赂罪。那么,行贿罪立案机关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行贿罪立案机关
  •   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大多数时候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形,那行贿罪立案机关是我国哪个机关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立案侦查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已经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现今由检察院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以取得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经侦查后,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则会撤销刑事立案。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另外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以行贿罪论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犯本罪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

  • 案件简述: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大型国有股份公司的中层干部。在工作过程中,收受下属集体企业的现金。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并以受贿罪提起公诉。王某及其家人找到我寻求刑事辩护。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阅案卷。从案卷发现两处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案情事实。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是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而且被告人与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聘任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有控股公司中,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王某从事地工作不属于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工作,。。。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大型国有股份公司的中层干部。在工作过程中,收受下属集体企业的现金。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并以受贿罪提起公诉。王某及其家人找到我寻求刑事辩护。

    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阅案卷。从案卷发现两处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案情事实。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是国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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