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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四学生坠楼谁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4:41:46 0人浏览

导读:

现在生活中很多大学生因为学习压力过大导致轻生的念头,近日一则武汉大四学生坠楼的新闻成为我们热议的话题。那么,武汉大四学生坠楼谁负责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武汉大四学生坠楼谁负责
  •   现在生活中很多大学生因为学习压力过大导致轻生的念头,近日一则武汉大四学生坠楼的新闻成为我们热议的话题。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6月11日,网友发微博称武汉大四学生坠楼,其高中同学王某,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学生,于6月5日上午从酒店坠楼身亡。6月12日下午18:20,武汉大学发布《关于我校王某明同学高坠情况的说明》,证实该校一大四学生王某明于近期跳楼自杀。武汉大学在《说明》中称,6月4日15时许,学院同学打电话提醒王同学提交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王同学表示将于一小时后返校递交但一直没有回校,处于失联状态。当晚辅导员带领4名同学寻人,并向辖区派出所通报情况,但直到5日凌晨4点都没有王同学的下落。

      5日上午,公安机关查到王同学使用身份证登记入住了校外一家酒店,学校师生3人即前往酒店核实。10时17分,三人来到酒店前台与酒店交涉,直到10点34分才第一次进入王同学的房间。...

  •   学生校内打架受伤谁负责赔偿?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应由家长负责。

      必须指出的是,从目前我国教育的现实看,要求学校确保所有的学生不出差错是不现实的:一是从时间上看,教师很难在工作时间中一直...

  •   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学校是有义务去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在法律上学校算是一种委托监护人,这方面需要学校加以重视。那么,学生在校的监护责任谁来负责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学生在校的监护责任谁来负责

      学校是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监护人

      1、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

  • 在校期间学生的临时监护人是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小孩在学校和同学玩耍受伤,学校到底要不要负责,该不该赔偿呢?学校因过错造成学生的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害的发生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以比较过失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一、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规则

      一般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跟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它是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识别,不能预见其后果,他们是不可能有过错的,其依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侵害而言,民法无明确规定,但教育法律并未就二者做出区分。

      从...

  • 用人单位如何使用在校的学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在校学生即使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但由于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学校教育,如果其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实习,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学生的身份,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

    为了解决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一般应当由接受实习生的用工单位与学校、在校生签订实习协议,就实习期间的责任承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有大批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而一旦发生工伤或事故,解决起来相当棘手。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在校生尚未离开学校,能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

  •   监护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同时,上述法律中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毫无法律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以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来作为学校拥有搜查权的理由是最荒唐的。相反,在以往几乎所有的案例中,校方都无一例外地极力否认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而就一般而言,监护人的义务要远远大于权利。学校能承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吗?比如,学生甲在学校打伤了学生乙,学校作为学生甲的监护人是否应对甲的行为承揽责任,并负责赔偿乙的损失呢。如果甲是完全无民事能力人,那么校方作...

  • 民法中设立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年龄、智力关系,不能或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不能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依次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等等。现在的问题是,在未成年人上学期间,脱离其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情况下,发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经常引起争执:法定监护人认为,孩子到了学校,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则认为自己没有监护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有义务让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而父母在履行这一法定职责时,必须让子女到学校就读,从而出现在学校期间未成年人处于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学校不愿意承担监护人责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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