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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5:34:53 0人浏览

导读: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和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

  •   资敌罪,这个罪名顾名思义就是资助敌人而导致的一种犯罪,我国刑法上对于这个罪名也是有具体解释的,只不过因为该罪出现的较少,导致很多人对这个罪名不是特别的清楚,那么资敌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资敌罪的概念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二、资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资敌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

      资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是服务于人民的,但是有人确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那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

  •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和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

  •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xx年9月1日生,某某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系平安县第一中学英语教师,住平安县平安镇南村4号。2004年9月9日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小春,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8月26日生,某某省平安县人,大学文化,系平安县第一中学语文教师,住海东养路费征稽处家属院三单元一楼东。2004年9月9日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希程,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以东检(2004)公诉字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珊、代理检察员赵永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及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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