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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票据抗辩事由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票据抗辩事由: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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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对价抗辩与恶意抗辩一样,也是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当票据取得无对价,极有可能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且无对价取得票据难免存在恶意,可能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为对此予以防范,法律设置了无对价取得票据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的制度。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了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又不至于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保障票据的流通与法律的公平上找到了平衡点。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对价抗辩系指对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的票据持有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行使抗辩权。对价本为英美法系的概念,但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对价的概念为大陆法系所吸收,如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可见,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这是票据流通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民商法要求的等价有偿原则在票据法上的体现。
对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无疑不得行使抗辩权,那么,对没有支付对价的持栗人能否行使呢?对此,我国 《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依法而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在其前手的票据权利中...
核心内容: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一样,都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债务得到履行,双方的债权得到实现。但是,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性质、成立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都不同,两者不能相互代替。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留置权与不安抗辩权常易混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解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感谢您的关注。
一、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亦适用留置权。根据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五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
关键词: 抗辩/抗辩权/私法自治
内容提要: 民法上的抗辩与抗辩权是一对极易被混用的概念。然而,二者在效力、行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抗辩与抗辩权的划分直接影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能援引的事实范围,还决定着义务人在业已履行之后是否可以请求返还,最终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作为请求权的对立面,抗辩权在构建私法自治空间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抗辩与抗辩权这两个源自罗马法抗辩(exceptio) 制度的法律概念,因渊源相同、语义近似的关系,在法律文献中被混用的情形时有发生。换言之,针对同一法律现象,人们有时使用“抗辩”来表达,有时又通过“抗辩权”来指代。然而,正如“请求权”不能被视为“请求的权利”,“抗辩权”也不能被视为“抗辩的权利”。抗辩与抗辩权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前者有时泛指所有的防御主张,有时却特指对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所提出的异议,即事实抗辩;后者以请求权为产生和行使的前提,以对...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物权法中规定了留置权,两者是完全不同的,那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1)性质不同。
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原因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
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不同。
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孙侠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就性质而言,留置权是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有抗辩权的性质。
2、就目的而言,留置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债务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是基于公平的立场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
3、就是否占有财产而言,留置权的发生要求债权人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并不占有对方的财产。
4、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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