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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2 09:42:38 0人浏览

导读: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那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
  •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那重新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重新鉴定的程序又怎么走?根据我国司法部今年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有五项法定情形是要重新鉴定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以下情形需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重新鉴定的程序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过程...

  •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异议申请的时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日常生活中,司法鉴定不仅对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当事人维权的一种手段。司法鉴定的结果往往是当事人比较关注的,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果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有时候,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话,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是可以申请补充鉴定的。那么,在我国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我国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

  • 环猎调查网讯:在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

  •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譬如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等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

  •   在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进行司法鉴定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那么,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程序的内容,谢谢阅读!

  •   伤情鉴定在伤后就可以进行鉴定,伤情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委托鉴定书、送检人资料以及鉴定需要的其他资料。当发生人身损害时,除了及时就诊外还应当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有助于被侵权人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损失。

      一、伤情鉴定的时间和流程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病历复印件、化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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